用法治维护民用航空运输的秩序

  近期,国内发生多起旅客“机闹”问题,它不仅引起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的诸多矛盾,而且影响到民用航空运输的正常秩序。面对这些问题,怎样才能保证民用航空运输的良好秩序呢?笔者认为:除了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优良管理、优良技术、优良品质、优良服务,以及旅客的优良合作外,用法治维护民用航空运输的秩序是治本之策,是从根本上解决“机闹”问题发生的最有效途径。

  近期,国内发生多起旅客“机闹”问题,它不仅引起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的诸多矛盾,而且影响到民用航空运输的正常秩序。面对这些问题,怎样才能保证民用航空运输的良好秩序呢?笔者认为:除了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优良管理、优良技术、优良品质、优良服务,以及旅客的优良合作外,用法治维护民用航空运输的秩序是治本之策,是从根本上解决“机闹”问题发生的最有效途径。

  法治,简单来说就是依法治理;在国家就是依法治国,在民航业就是依法治理本行业。法律的价值包涵秩序、正义和自由,秩序是基础,正义是标准,自由是最高理想。民用航空运输是一个高投入、高成本、高技术、高风险的交通运输行业,良好的运行秩序,对于保证民用航空运输安全、有序、高效和持续健康发展,对于保证旅客平安出行都至关重要。

  怎样及时有效解决“机闹”问题以维护民用航空运输的良好秩序?我国民用航空有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等规范性文件为我们提供了重要依据。针对解决“机闹”问题,我认为首相应当依据以下法律及相关法条来分清是非,寻求途径和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聚众扰乱民用机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 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一)倒卖购票证件、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

  (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第二十五条 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烟区吸烟;

  (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在附则中指出本规则非法干扰行为、扰乱行为用语的含义: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非法劫持航空器;

  (二)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七)散播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

  以上例举的我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是保证民用航空运输的秩序的重要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面前,无论是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还是作为民用航空运输对象的旅客、货主都是平等的,谁是谁非都应当依法衡量。合法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合法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制裁。惟其如此,才能保证民用航空运输的良好秩序,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才能安全良性运营,旅客才能实现平安到达目的地的美好愿望。

  也许以上这样一种依法解决“机闹”问题的路径和办法,尚显得有些生硬,那么在法治思维下,“机闹”问题在我国法律的范围内是完全可以及时有效解决的,其答案是肯定的。围绕用法治解决“机闹”问题,我们试从以下思路展开视野,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法律路径:

  一是运用民法,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因旅客购买机票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如果在双方履行合同中出现违约争议,应当按照合同法解决;如果双方履行合同中出现侵权责任,那就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运用行政法,如果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如果双方履行合同中的一些行为超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范围,那就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民航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三是航空运输企业与旅客之间如果双方履行合同中的一些行为既超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的范围,又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民航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那就可能成为犯罪或者犯罪嫌疑,触犯了刑律就应当按照刑法来解决。

  我觉得按照这样的法治思维和方法,才是最终合理合法、有益有效的解决诸如“机闹”等问题的良策,这是符合法治民航建设、乃至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要求的。让法治思维和方法成为我们处理现实生活各种问题的新常态吧。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中国民用航空网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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