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民航应共同治理"机闹"顽症

  日前,一则“中国旅客大闹亚航航班”的新闻广为传播,引起热议。此次事件的诸多细节仍有待调查和还原。从媒体已披露的两名涉事旅客的行为,如“把热水泼向空乘”、扬言要“炸飞机”等来看,其已构成对航空器内良好秩序的扰乱,是典型的“不循规”和“扰乱性”行为。

  日前,一则“中国旅客大闹亚航航班”的新闻广为传播,引起热议。此次事件的诸多细节仍有待调查和还原。从媒体已披露的两名涉事旅客的行为,如“把热水泼向空乘”、扬言要“炸飞机”等来看,其已构成对航空器内良好秩序的扰乱,是典型的“不循规”和“扰乱性”行为。

  近年来,在国际航班上的“不循规”和“扰乱性”行为频频发生。根据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有关文件表述,“不循规或扰乱性旅客”是指不遵守航空器上的行为守则或不服从机组成员指令,干扰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旅客。2013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第35届会议资料披露,在近5年内,平均每1200次飞行中即发生1起此类事件。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对2008年~2011年各会员公司呈报情况的统计表明,4年间全球共报告1.5万起此类案件,而实际发生的案件数量可能远不止于此。

  从上述资料可知,“丢人丢到国外去”并非是中国籍旅客所独有的,而是国际通病。近年来,中国旅客满世界飞,其中一部分“不循规旅客”的不端行为经各类媒介迅速传播,容易形成热点,从而引发了多层面的思考和讨论。笔者认为,国际上的“不循规旅客”仍将长期存在,不分国籍,无关“面子”。对于此类问题,只有采取具体的约束措施,才有可能解决。

  为了预防和制止各类干扰、破坏行为,保障航空安全和运营秩序,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相关国际公约,包括1963年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海牙公约》、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2010年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等。尽管这些国际航空法文件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各有其侧重的方面,但均集中体现了对航空安全与秩序的保护。

  然而,社会生活及人们行为方式的不断变化,使法律规范的周延性受到挑战,因而出现了法律漏洞和灰色地带。国际航班上的各种“不循规或扰乱性”具体行为,已经让现有国际公约条文的漏洞显现。事实上,诸如谩骂侮辱、醉酒滋事、暴力斗殴甚至冲击机组成员等行为,由于肇事者自认为其行为尚不构成违法犯罪,因而抱有侥幸心理,漠视其行为对航空安全与秩序的扰乱。

  国际民航组织及其成员国普遍认识到上述问题的严重性,近年来逐步达成共识并采取了实际行动。2014年3月26日~4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在蒙特利尔召开国际航空法会议,审议并修订了《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形成了《关于修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议定书》自2014年4月4日以来,在蒙特利尔国际民航组织总部向所有国家开放签署。

  国际民航组织此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是,将应受惩处的航空器内犯罪或非法行为的范围,扩大至“不循规”和“扰乱性”行为,赋予航空器降落地所在国和经营人所在国对机上犯下的罪行及行为行使司法管辖的权利,给机上安保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修改切实提高了对航空器内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要求,强化了航空器安保管理。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新增的关于“不循规和扰乱性”旅客的规定,特别强调了对两类行为的惩处:一是对机组成员的攻击行为,二是拒绝遵守航空器机长发出的或以机长名义发出的合法指令的行为。从立法旨意上看,《议定书》鼓励各缔约国对有关罪行或行为采取适当的刑事或者行政措施。

  亚航班机上发生的“不循规和扰乱性”事件,涉事旅客的行为如经查证属实,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国际公约精神,航空器上的机组人员或旅客在有理由认为必须立即采取行动以保护航空器或所载人员及财产安全时,可以采取合理的措施,以管束“不循规旅客”。在此次事件中,机长决定飞机返航,合理合法。《东京公约》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的管辖权,修订后的议定书又赋予了航空器降落所在地国和经营人所在国的管辖权,使得对“不循规”和“扰乱性”行为的管辖更具普遍性。对亚航“机闹”事件的处理,肇事者被令赔偿和罚款,在管辖权问题上没有异议。另外,亚航有权就肇事者行为导致的相关损失进行索赔。(本文发表于《中国民航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中国民用航空网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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