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7月8日),数十名深圳航空的飞行员在深航基地“集体快闪”,以一场温和的抗议形式,表达了对薪酬的不满(相关报道)。对此,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
首先,我国飞行员队伍随着中国民航的飞速发展而逐渐壮大,同时市场随之扩张,需求不断增加,各新成立的航空公司急需飞行员,因此便出现了“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的局面。飞行员向高处走,并非单纯由薪资水平或者某一原因引发,而是劳动环境、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强度、用工制度以及人际关系等多个因素决定的。尤其近年,飞行员特别是成熟飞行员短缺,下家又提出了其是新组建的公司、更可能引入新机型、飞行员个人提升空间大以及薪酬待遇标准高等条件,放大了一些从军事化半军事化转型,经历计划经济,正在承受市场经济大潮冲击的航空公司其劳动制度中各个方面的不足,催生许多飞行员萌发了流动的需求和意向。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从法律上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标准,但民航现行的一系列与劳动者相关的制度都未能符合法律的要求。在2005年五部委曾就飞行员辞职、流动等劳动争议下发文件,并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转发,由此制定一系列规则和标准,但是这些与2008年实施以及2012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均不相符。因此,以前隐藏在铁饭碗、高富帅背后的种种问题便日益的放大并逐渐的显现出来。
第二,在国家民航局未对劳动报酬、劳动环境等制定、落实统一的劳动标准的情况下,有些民航企业已经开始意识到问题所在,并有了单方的改善和提高,由此便在同行业内出现了落差。总部位于广州的南航,多年来未调整工资标准,薪酬水平逐渐落后于同行业其他公司,人员流失日渐严重,因此最近进行了大幅度涨薪,而近在咫尺的深航对飞行员劳动制度的改善仍未有任何积极反应,由此引发了这次的“集体快闪”事件。但我们不得不反思,在环境、机型、劳动均无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深航与南航两家航空公司为何不实行同等的薪酬标准。虽然深航飞行员此次以比较温和的方式提出一个温和的口号,但是其中蕴含着很大的诉求,涨薪只是一个基本的诱因,更重要的是他们希望改善劳动环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可以走可以留,留得安心,走得愉快,而这一点,现在的航空企业普遍做不到。我认为国家民航局在这个问题上是失职的,其缺乏一个依法建立、系统有效的行业内劳动人事管理体制。虽然身处市场经济时代,但是同工同酬的原则是应当被坚持的,每个劳动者根据实际劳动可能在奖金等方面会有所区别,但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基本薪酬标准应当是一致的。
第三,此起彼伏的活跃的飞行员请愿行为,例如国航机长、全国的500名机长以及这次的深航飞行员采用联名写信、公开信、集体快闪等方式,要求公司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见虽然近年来劳动法律法规在民航企业的贯彻实施有了长足的改变和改善,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而这是促使飞行员提出辞职或者流动,以及原本安心在公司服务的飞行员不满现状,要求公司改变各种与法相悖的做法的原因所在。
第四,上述问题暴露出了民航存在的安全隐患。虽然目前航空安全形势较好,但反恐反劫机任务依然相当艰巨。人的行动受到情绪、精神、思想的支配,在航班数量增加密度增大的情况下,飞行员如果不能有一个良好的心态、优秀的思想、稳定的情绪和健康的体魄,必定会危及公共安全。对于航空安全隐患,我们不能总喊不办,民航出于对航空安全的考虑更应该加快改善,敦促有差距的公司解决问题,缩短差距。
第五,民航应当对2005年以来已经落后的相关规定予以废止或者修订,对如何贯彻执行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尽快出台相关规章制度。遵循《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和途径,尽快做好行业劳动保护、飞行员流动、劳动争议解决、执行法律法规等工作。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一些航空公司依仗自己背景雄厚,拒不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是对国家法律和强制力的蔑视,带着这样主观判断的领导应当撤职。法律是所有争议的最后防线,连这一道防线都可以被轻易突破,连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都不执行,飞行员何来安全感?在此种情形下,我们还能相信航空企业能自觉遵纪守法吗?
深航飞行员“集体快闪”事件,应该给民航局、航空企业的领导以及各级人力资源、劳动人事管理部门提个醒,要学法懂法,要依法办事。现在全国都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出出汗、红红脸、排排毒”的要求应当要落到实处,我们的干部要少说空话,多做实事,对于这么明显的问题更应该管好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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