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打开机上紧急出口的“法”与“罚”

   7月19日凌晨,cz3200航班因为广州天气原因出现了延误,在地面上客期间,坐在紧急出口的旅客拉开了紧急出口手柄盖板,所幸的是乘务员正在旁边介绍紧急出口的使用和注意事项,虽然及时制止没造成滑梯充气,但是对紧急出口维修还是使航班又延误了三个小时。机组报警后,该旅客被机场派出所带离飞机。

 

  7月19日凌晨,cz3200航班因为广州天气原因出现了延误,在地面上客期间,坐在紧急出口的旅客拉开了紧急出口手柄盖板,所幸的是乘务员正在旁边介绍紧急出口的使用和注意事项,虽然及时制止没造成滑梯充气,但是对紧急出口维修还是使航班又延误了三个小时。机组报警后,该旅客被机场派出所带离飞机。

  这只是近年来擅自打开机上紧急出口案例中的一个,此类事件不但影响了飞机的安全,也为航空公司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极大影响了其他旅客的出行,因此此类事件已成为在国内还、国外航空公司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

  为什么总是翼上出口最受伤?

  每架飞机都会在客舱的前中后均匀分布着紧急出口。一般来说,客舱左侧的正常出口有的可以用作登机,停靠客梯车和廊桥。客舱右侧的出口一般用作服务保障,停靠餐车或者垃圾车。而在某些小型客机的机翼附近则有比较小的出口,一般称之为翼上紧急出口,只能在紧急情况下用来撤离飞机。旅客全部登机后,地面廊桥或者客梯车撤离,乘务长会在全部舱门关闭后对客舱广播:“客舱们乘务员请注意,请操作客舱门分离器/滑梯连杆预位”,这时客舱门内的滑梯就将处在预位状态,这时候所有在地面正常情况下作为登机或者服务使用的舱门就全部转化为紧急出口,一旦发生紧急情况,飞机挺稳后只要拉动或者转动开门手柄,滑梯就会充气打开。在紧急情况下担负起让旅客尽快撤离飞机的重任。而波音737系列和空客A320系列飞机等小型客机的翼上紧急出口的滑梯预位是不需要人工操作的,因为它们只用作紧急出口的特点,所有它们的的滑梯始终处在预位状态,只要拉动出口的手柄,滑梯就会自动充气并打开。再加上翼上紧急出口远离机上厨房区域,附近也没有乘务员座椅,所以很难做到全方位监管,虽然打开手柄盖板、拉动手柄驾驶舱会有警报,但往往发现时滑梯已经充气了。这也是为什么旅客在地面擅自打开并造成滑梯充气的大都是翼上出口的最主要的原因。

  后果很严重?

  飞机的每个紧急出口在紧急情况下都承担着一定数量旅客撤离飞机的重任,以南航空客A319(头等舱1-2排,经济舱31-49排)为例,在紧急情况下客舱内所有旅客将分为三个区域进行撤离,其中1-35排旅客从前舱紧急出口撤离,36-41排旅客从翼上紧急出口撤离,42-49排旅客从后舱紧急出口撤离,据此我们可以得知空客A319飞机在满客的情况下,每个翼上紧急出口要担负起18名旅客撤离飞机的重任。如果有人在地面误打开了这个翼上紧急出口,那么就会造成这个紧急出口失效,如果不能及时更换新的滑梯包,那么为了尽快起飞也只能减掉18名旅客才能符合起飞的安全标准。

  而飞机滑梯包一旦触发充气,那么要恢复的过程也非常复杂。首先要经过检查,一旦发现滑梯有破损、漏气,那么整个滑梯就只能做报废处理,而滑梯的价格不菲,比如空客A319飞机翼上紧急出口滑梯的价格大约在5万美金左右。即便是滑梯没有破损,那么要折叠复原的过程也很繁杂,首先要恢复规定的压力,然后打包成型,还要用重物施压使之达到标准的尺寸,整个检查恢复的过程要20个工作日左右,人工、材料、设备航材等损失加起来不下几万元。

  这就是擅自打开紧急出口的代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这条规定,近年来一些擅自打开机上紧急出口的旅客都受到了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2010年4月15日,乘坐CA4229航班的两旅客因擅自打开飞机紧急出口门,被该航班机长拒绝乘机,鉴于该旅客的目的及动机,机场派出所对这两名旅客进行了罚款处理。 2012年10月一名女乘客将一架刚落地的波音737-800客机翼上紧急出口打开,机组及时制止后通知天河机场公安局民警将该旅客带离调查,之后公安机关考虑该旅客是无意初犯,对其给予口头教育。2000年5月22日,首都机场一名旅客擅自拉动紧急出口手柄,造成翼上紧急出口滑梯充气放出,之后该旅客被处以行政拘留7天。

  擅自打开紧急出口的危害,不只是影响了其他旅客行程那么简单,同时它对飞行安全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比如上述案例中有旅客将刚落地的飞机翼上紧急出口打开,此时飞机还没挺稳,极有可能酿成严重的地面事故。通过这几起事件不难发现,事后对于擅自打开紧急出口旅客的处理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教育、罚款或者行政拘留。虽然行政处罚的方针就是“教育为主,治病救人”,这本身无可厚非,但每当此类事件发生时,通过媒体的报道,往往会在社会上造成一种大不了关几天嘛、大不了罚点钱嘛等无关痛痒的感觉,无疑造成擅自打开紧急出口的“代价”过低的事实。因此,对于因擅自打开紧急出口,并造成严重后果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因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的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只有提高对擅自打开紧急出口旅客的处罚力度,才能够“以儆效尤”,增加震慑力,从而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

  航空公司只能吃哑巴亏?

  最近有位民航人士发了这样一条微博:“昨天坐飞机,选在靠近安全出口的座位边上。空姐过来提示,请不要随意拉动紧急出口的拉杆。旁边一个哥们来了一句:知道了,9万1,我之前拉过。“ 当然这只是一条博大家一下的微博而已,现实中我们很难找到航空公司向擅自打开紧急出口旅客索赔的案例。唯一可寻的一起索赔案例发生在广州,2012年11月2日,三亚飞广州的航班落地后一名90后小伙子打开了紧急出口,造成了滑梯充气,之后航空公司提出了2.7万元的赔偿。

  擅自打开紧急出口给航空公司带来很大经济方面损失,但是很难见到航空公司向涉事旅客进行索赔。这一方面是因为很多事发机场并不是航空公司的基地,航空公司不能马上由机务人员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因此也无法进行及时的索赔。同时更重要是航空公司服务行业的性质决定的,不能得罪旅客的观念根深蒂固,一般的观念是只有旅客因为延误等原因向航空公司索赔,哪有航空公司向旅客要钱的道理?一般的处理手法也是“息事宁人、大事化小”而已。正是这种观念作祟,在航班延误时造成了很多旅客任意破坏客舱设备、擅自打开紧急出口和机上救生设备情况的发生。因此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并减少航空公司的损失,航空公司应该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益,通过民事诉讼法对相关行为人进行民事索赔,计算其行为为航空公司带来的具体损失,包括维修紧急出口的费用、造成航班延误导致的油费、机器维修、其他旅客食宿索赔等,要求其对航空公司进行赔偿,让擅自打开紧急出口者为他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每次当旅客在紧急出口附近的座位就坐后,都会有乘务员来为旅客进行紧急出口的注意事项和紧急情况下如何使用的说明。其实坐在紧急出口附近旅客的职责不仅仅是正常情况时的“不能动”,更重要的是在紧急情况下他要担负起快速打开这个出口并带领其他旅客撤离飞机的重任。国内有数起打开紧急出口的旅客都是第一次坐飞机,很多时候是因为“好奇”才酿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对紧急出口附近旅客的选择非常重要,现在国内有些航空公司在为旅客办理登机牌时都会优先选择民航内部人士、军人、警察等有处理突发事件经验的旅客坐在紧急出口,这个经验其实值得在全民航进行推广,把紧急出口交给信得过的旅客——这也是杜绝擅自打开紧急出口事件发生的一个办法!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中国民用航空网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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