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弹:低成本玩死民航的大杀器

  这几天,国内民航界颇不宁静,5月15日、17日,连续有16个航班因“炸弹威胁”被迫返航或接受严格的临时安全措施,涉事机场及航班均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紧急处置,严重影响了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正常运营及公共秩序,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虽然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及时查获,也查明炸弹实为“诈”弹,但事情已经发生,影响已经造成,我们只能在亡羊补牢之余,对此事作出深刻反思。

  这几天,国内民航界颇不宁静,5月15日、17日,连续有16个航班因“炸弹威胁”被迫返航或接受严格的临时安全措施,涉事机场及航班均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紧急处置,严重影响了航空公司和机场的正常运营及公共秩序,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虽然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及时查获,也查明炸弹实为“诈”弹,但事情已经发生,影响已经造成,我们只能在亡羊补牢之余,对此事作出深刻反思。

  毫无疑问的是,这种“诈”弹威胁确实是一种低成本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实施“诈”弹威胁,并不需要刻意准备任何诸如爆炸物之类的作案工具材料,只需拨打一个电话,或者发条微博,发个邮件,耗费的经济成本几近于零,但是却给民航带来天文数字的经济损失和处置成本,以及根本无法量化的声誉损失和社会影响。更令人无法释怀的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社会普遍认为我国存在对行为人治安处罚泛化和轻处的倾向,导致违法犯罪成本剧降。根据国际航协的说法,在2007年1月至2009年6月期间从世界各地102家航空公司收集的统计数字表明,国际航协接受了1万多起类似“诈”弹威胁的事件报告,但只有17%以地面上的保安或警察干预而告终。于是乎,关于提升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的呼声再起,甚至在以冷静理性为特征的法律专业研究者领域中也引发了积极响应。

  实际上对“诈”弹威胁行为,我们并非无所作为。“诈”弹威胁行为,在世界各国都是民航的公敌。1971年签订的《蒙特利尔公约》这一国际航空安保公约里,首次将“诈”弹威胁行为规定为犯罪,且在2010年《北京公约》里再次予以强调。世界各国也将“诈”弹威胁行为以国内法形式入刑,如“诈”弹威胁行为发生在美国纽约州,据说最高刑可达20年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以及数额惊人的罚金或赔偿。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185条之2的条文规定,理论上可对实施“诈”弹威胁的行为人最高处以死刑。我国当然也不例外,随着管理部门重视程度的加深,依法严惩此类行为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民航法》中明确规定了“诈”弹威胁行为可罚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则明确了“诈”弹威胁行为的行政、刑事责任,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诈”弹威胁行为,将面临最低5日行政拘留、最高15年有期徒刑的处罚。针对连续发生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公安部近日发出《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从重从快打击,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不过虽然国家已将“诈”弹威胁行为规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但是有关部门信誓旦旦的“让虚假信息的制造者得到法律的严惩,付出沉重的代价”的承诺和行动收效不大,法律的惩戒警示作用并不明显,从2008年至今,“诈”弹威胁行为只增不减,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实践证明单纯依靠苛刑峻法无法解决“诈”弹威胁的现实问题,这种情况倒逼我们回到解决问题的正途上来,否则的话,这种低成本的游戏绝对可以玩死民航。

  一是要弄明白行为人为什么要实施“诈”弹威胁行为。从实际案例中得知,行为人实施“诈”弹威胁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五花八门,但截至目前被证实是着手开始实施针对民航的恐怖活动的微乎其微。这表明,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正处于经济接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由于各种经济利益关系冲突和各种社会矛盾相互交织,使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我们似乎进入了一个矛盾快速积累期。很不幸的是,一些人选择了实施“诈”弹威胁行为来宣泄压力,释放情绪,解决矛盾纠纷。这应该是绝大多数“诈”弹威胁行为的深层次根源。很显然,提高量刑幅度、加大打击力度等等这些方法都是治标不治本的,不解决深层次的根源性问题,根本无法根治“诈”弹威胁行为。

  二是要用“底线思维”解决好民航“安全焦虑”适度反应的问题。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无不高度重视航空安全。尤其是美国“9·11”事件的发生,更使全方位的航空安全被提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我国也不例外,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民航工作的重点是安全。航空运输安全关系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关乎国家形象。航空安全是不能用“试错”来验证其是否存在或是否有必要存在。民航“安全焦虑”无论大小实际都是航空运输各环节对安全不自信的心理的汇总和放大,必然影响到对“诈”弹威胁风险评估过程的客观性和结果的可靠性,继而会影响处置“诈”弹威胁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不可避免出现过度反应问题,虚耗社会资源。实际上对“诈”弹威胁行为的反应是否适度反应,考验的是行业管理水平和建设和谐民航实现持续安全的能力,反映出民航对诈弹威胁行为的底线的正确认识。中央领导指出,“要善于运用‘底线思维’的方法,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我们的底线就是空防安全,要树立底线思维、增强底线意识,切实守住法律、政策的底线,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要公平公正依法正确处置“诈”弹威胁行为。“诈”弹威胁行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后果”的判断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这一立法上的滞后导致对部分行为人的“诈”弹威胁行为从轻处罚,客观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诈”弹威胁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探讨,依法建立合理适度的应急处置和安全响应机制,科学分析研究“诈”弹威胁行为的模式及影响,积极推进社会各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在认识上达成一致,正确使用法律武器确保公平公正依法正确处置“诈”弹威胁行为,真正做到不枉不纵,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公正。

  (本文以《诈弹违法成本低 航空立法急需完善》发表于中国交通报2012年5月21日第8版,发表时有删节)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中国民用航空网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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