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口出——关于航班受到威胁的法律问题探讨

  北京时间8月29日13时30分,从北京起飞起飞的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往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的CA981号航班(机型B747-400,机龄17.5年)因受到威胁,在起飞后7小时返航,于20时26分回到北京。国航随即宣布经全面排查,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祸从口出——关于航班受到威胁的法律问题探讨

  北京时间8月29日13时30分,从北京起飞起飞的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往纽约肯尼迪国际机场的CA981号航班(机型B747-400,机龄17.5年)因受到威胁,在起飞后7小时返航,于20时26分回到北京。国航随即宣布经全面排查,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8月30日22时29分,深航ZH9706(襄樊-深圳)航班起飞后收到威胁信息,为确保安全,该机于23时22分就近备降武汉天河机场。据目前掌握的消息来看,犯罪嫌疑人熊毅拨打深圳机场客服电话,威胁称在刚起飞的ZH9706航班上放置了爆炸物,45分钟后将引爆飞机。该航班紧急备降武汉天河机场。经过全面排查,并未发现爆炸物。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航运输业的飞速发展,民航安保问题也日益突显出来。除恐怖主义劫机事件外,部分乘客因缺乏法律意识,遇到航班延误或者其他情况,头脑不冷静,谎称要劫机,或者已在机上安放炸弹,以此发泄不满,造成航班返航或者备降他处,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3月5日,广州白云机场公安局接报称,在当天广州至成都航班上有恐怖分子活动。接警后,广州白云机场警方立即部署加强安保工作,并将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准备。事后经查,这是一起谎报恐怖威胁信息案件,警方于3月8日将犯罪嫌疑人李利抓获。广州警方对其执行了刑事拘留,将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年1月24日,广西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蒙俊龙因个人情感问题扬言要到北海机场搞爆炸,制造象“911”一样的爆炸事件。鉴于其系在校学生,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对蒙俊龙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做出遵纪守法、文明上网的保证后由其家长带回。(消息来源:民航局网站)

  根据我国《刑法》第121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123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

  1.第一百九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依照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已于1997年10月1日废止,因此,应修改为“比照(新)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一百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应修改为比照(新)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一百九十五条 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应修改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新)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新)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第一百九十六条 故意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应修改为“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航空器内禁止行为包括:

  (1)在禁烟区吸烟;

  (2)抢占座位、行李舱(架);

  (3)打架、酗酒、寻衅滋事;

  (4)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

  (5)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在国际法规方面,9月10日,国际民航组织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明确规定,任何人威胁实施犯罪,或者非法和有意地造成任何人受到这种威胁,尽管没有付诸实施,但如果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的话,此人即构成犯罪。这个界定在国际民航法中尚属首次。

  另外,《北京公约》对于利用新的技术手段犯罪进行了补充。《海牙公约》规定:“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或是从事或企图从事任何这种行为的人的同犯,即是犯有罪行”。而《北京公约》将其修改为:“任何人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以胁迫或以任何其他恐怖方式,或以任何技术手段,非法地和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典型情况就是劫匪在地面劫持机长亲属,然后通过陆空无线电对话威胁机长,企图控制飞机。

  在此,笔者呼吁,公民要提高法律意识,乘客在乘坐飞机的过程中,要服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到特殊情况要保持冷静,选取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冲突,不要逞一时之快。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另一方面,民航运输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妥善处理好因延误等情况导致的突发事件,公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法办事,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格处理,绝不姑息。立法部门要根据国际法规和我国国情尽快完善民航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中国民用航空网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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