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飞安 机长权力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6月9日,三名乘客登机后临时更换座位,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机长以“飞行安全”为由报拒绝其乘机并请警察将乘客带离。此后此事经由一旅客微博爆出后,被很多媒体加以转载和评论,极大引发了人们的关注,也引发了民航业内人士和非民航人士的数场口水战。

  6月9日,三名乘客登机后临时更换座位,与机组人员发生争执,机长以“飞行安全”为由报拒绝其乘机并请警察将乘客带离。此后此事经由一旅客微博爆出后,被很多媒体加以转载和评论,极大引发了人们的关注,也引发了民航业内人士和非民航人士的数场口水战。

  简单的看,这似乎只是旅客和机长的小纠纷,但是透过问题看实质我们起码可以看出该旅客在被带离飞机前有三点不足之处:一,违反了合同法。该旅客购买的是普通经济舱的票,却要坐到高端经济舱,这本身违反了契约原则,同时也损害了航空公司的经济利益。二,擅自更换换座位,破坏了飞机配载平衡,影响飞行安全。而配载平衡是指航空公司要根据飞机前舱和后舱乘客的多少,来测算托运行李的摆放位置,并综合考虑飞机起飞时的风向和推力等因素,以保持飞机的重心和平稳。三,强占工作人员座位,影响了空防安全。其实这三点无论哪条放在平时都可能成为被拒绝登机的理由,而在平时的工作中机长在是不直接面对旅客的,所以此事发生我们不应该忘掉一个细节,机长的出现是在空警、乘务长先行对该旅客进行劝阻无效的时候,所以在此事中,机长只是起到了整个机组最后安全防线的作用。

  早在1963年的东京公约,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和恐怖主义,便赋于机长重要的治安权力,而这种权力是在其它交通工具上所没有的。机长的治安权力中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使某人下机权”,也就是说机长如果有正当的理由认为某人在航空器内可能或确已存在公约规定的“行为”,不论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保护航空器或者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维持航空器内的正常秩序和纪律,可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国家领土上,令其下机。所以,就此事而言机长只是行使了自己的最基本的权力。

  2010年4月10日,波兰总统专机在俄境内坠毁,举世震惊,波兰总统专机要降落的斯摩棱斯克州军用机场前空中交管员建议飞机转向明斯克,他们之前另一架民航客机就由于照此处置而平安无事。然而出人意料的是,总统专机的机长竟然拒绝了机场的建议,连续四次强行降落。事后就专家指出总统专机的机长的决断和权力受到了强大的外界干扰,可能是酿成悲剧的主因。

  众所周知,飞行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专业,而作为机长的要求则更高。民航业内的人都知道,不是每一个上航校的人都能够成为飞行员,也不是每个副驾驶都能够成为机长。能够成为机长,一定是经过高淘汰的选拔,一定是出类拔萃的先天素质和刻苦的后天训练的结果,能够成为机长也说明他一定是技术更优良、心理素质更高、决断能力更强。这是因为,机长要在飞机发生事故或面临危险等紧急情况下,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以保护人民的生命以及财产安全。所以机长作为最了解飞行情况和飞机状况的最高管理者,是飞机上最具权威的专业人员,因此赋予机长自主的和最终的决策指挥权是科学的、合理的。因此对与机长的权力行使,可以探讨,但是不应该被削弱或者被干扰甚至被否定,而是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更加细化和强化。

  民航作为一个专业程度极高的行业,很多关于安全的规定是从“防范避免”和“以防万一”的角度出发的,这同时也是民航的规定很难被外界理解的地方。但是,这些安全规定不可因此松动和改变,而是可以据此加强民航基础知识的宣传,加强和广大旅客的互动和沟通,获取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中国民用航空网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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