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的逻辑支点只能是安全和法律

今天(3月21日)打开新闻客户端,发现被刷屏的都是同一个地方的同一件事:珠三角机场因雷雨突袭造成大面积延误,健忘的“空怒”一族就已经开始发飙,强硬要求航空公司在满布雷云的天空中执飞连孙大圣都不敢飞的航班,哪里会理会民航人苦口婆心的劝导,登机口,堵!机场工作人员,打!服务设施,砸!延误餐食,丢!然后还有口号为自己打气,声称要“该得到”的“权益”、“公平”、“正义”……

这其实是很令人诧异的事,迪拜航空客机因天气原因失事的阴影还没散去,难道航空安全在“空怒”族眼里就那么的一文不值?极端天气下的航空运输保障本来就充满了无数的不确定因素,难道“空怒”族一生气,各类不顺和意外眨眼间就被吹到了九霄云外?更何况,航班延误中根本没有赢家,也没有任何人希望发生延误,但为什么面对共同的航班延误,“空怒”族却不能和民航人一起共同应对呢?

航班延误后,根据社会心理学的一般理论,被延误的旅客因为共同的延误这个突发事件而发生了横向的联系,自然形成了一个“内团体”,而除他们以外的其他人就当然被归类为“外团体”。由于对航班延误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从而产生了“内外团体差”。因为人需要从内团体来定位自己,为了满足自尊、正面形象,以及共同的维权目标,延误旅客因此会盲目地信任内团体的人,和外团体进行对抗,结果就会有失偏颇,变得不再客观,甚至变得更偏执,更容易从心理上放大自己的权益损害结果,也更容易形成群体极化,呈现出“集体无意识”的表象,并迅速演变为“空怒”一族。是的,在极端天气影响下,民航的优质服务必然会打折扣,旅客的出行体验无论如何也不会顺心如意,这些毋庸讳言都是存在的,有时甚至会严重侵犯到旅客的合法权益。而采取一切积极措施应对处置不期而遇的航班延误,从而保证旅客安全顺利完成旅程,既是民航人当仁不让的职责义务,也是民航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硬性要求。但这一切并不是“空怒”族能够毫无顾忌“暴力维权”的正当理由。是他们不通人情世故?非也,他们也感同身受着超过身体承受极限的疲惫与伤痛,但却在“维权”过程中选择性忽略民航人的感受;是他们不懂安全?非也,民航是怎么将安全当成生命线的,他们一清二楚,也知道自己的生命健康是最重要的,甚至连有些拗口的“空防安全”也能脱口而出;是他们不懂法律?非也,他们能熟练地引经据典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指斥机场和承运人践踏他们的知情权、选择权、索赔权,绝对不会在自己的利益上损失一个铜板。

“空怒”族的愤怒,似乎陷进了逻辑上的混乱,但似乎也不影响他们以闹促赔,只不过他们的“暴力维权”之路很明显是越走越窄,“暴力维权”之举所能获得的同情和支持也越来越少,社会公众对航班延误治理的认识也日趋统一。特别是2015年8月6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关于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的通告》,再次明确了职能部门依法履职的法律依据,对“暴力维权”来讲不啻是当头棒喝。该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明令重申禁止在机场和航空器上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和航空运输秩序的行为,否则将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自去年8月以来,各地机场公安机关根据民航局“六严”要求开展集中整治,严惩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收效显著,法律的刚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空怒”一族寄予厚望的民事索赔,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方应穷尽一切力量去弥补违约损失,实务中要求先继续履行或补救,不足后才赔偿。也就是说,旅客只能严格按照其权利实现顺序,向违约方提出赔付要求。即便旅客放弃承运人的补救和继续履行,直接要求赔偿,也不能以赔偿问题没有落实为由放弃承运人的补救和继续履行。而“空怒”族采取暴力维权导致的住宿、餐饮等其他费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扩大的损失”,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规定,是不能要求承运人赔偿的。当然,天气原因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即便是按照国际惯例也属于承运人免责情由,更是不用赔的。

所以我们最后能够得到这样一个符合逻辑的结论:离开了民航安全和法律的支撑,“空怒”族所谓的“暴力维权”是多么的可悲可笑、自私狭隘,他们的狂暴和焦躁只能让航班延误后的场面更加混乱和不可收拾,最终损害的仍然是自己的利益。既然航班延误是不可避免的,“愤怒”也是做无用功,那么何不既来之,则安之呢?


(张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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