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中国民航业是一个高速发展的行业,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开放民航业市场,促进民航业发展意义非常重要。

一、 进一步放宽民航业投资准入

  • 明确了除空管系统中央政府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航空运输公司、枢纽机场和战略机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相对控股外,其他投资领域不设限制。
  • 负面清单模式,民航局随之公布了特别管理航空公司、枢纽和战略机场名单,名单(再包括空管系统)外投资主体及投资结构不设限。

二、 全面开放通用航空投资,即对通用航空投资领域不设限制,通用航空是将要快速发展的一个产业,各路资本正在进入,对促进通用航空投资与产业发展是一大利好。

三、 允许民航业同业相互投资,但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防止排他性垄断,以保证市场竞争性,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 机场投资主体可以经营机场服务,比如燃油供应,但投资比例不能超过25%,
  • 航空公司可以投资负面清单里的枢纽机场及航站楼,但投资不能超过25%
  • 对机场、航油、计算机订座服务企业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的投资比例亦有限制。

四、 明确提出“对各类民用航空企业的管理政策实行同等待遇”。也就是说过去只有政府投资项目能享受的财政补贴,比如机场建设补贴,以后社会投资主体也能享受。

注:

枢纽机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民用运输机场,深圳、厦门、大连、桂林、青岛、温州、宁波、三亚机场;

战略机场:新疆、西藏自治区内民用运输机场

需要特别管理的航空运输公司:国航、南航、东航

(航家作者:高远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通用航空产业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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