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运输规则

  一、货物收运   1、货物运输限制规定   (1)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

  一、货物收运

  1、货物运输限制规定

  (1)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

  (2)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必须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才能承运。凡是始发站、目的站、经停站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

  (3)货物内不得夹带危险物品和政府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的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4)货物的重量、包装、包装尺寸、标记以及托运人的付款方式均应符合本站、有关站、机型及承运人的有关规定。

  (5)货物不会危及飞机、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6)货物的储运要求不能超出本站的储运条件。

  (7)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定外,应当同时遵守相应的特殊要求。

  2、托运人证件/货物查验

  (1)托运货物时, 托运人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货物托运书,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手续。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也应予提供。托运政府限制运输的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2)所有货物(包括作为货物运输的行李)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若有必要,托运人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3、货物包装、重量及包装尺寸的限制

  (1)货物包装的一般规定

  A、货物包装应坚固、完好,在运输过程中能防止包装破裂、内装物漏出、散失;防止因码放、摩擦、震荡或者因气压、温度变化而引起货物损坏或者变质;防止伤害操作人员或者污染飞机、地面设备及其它物品。

  B、包装除应适合货物的性质、状态和重量外,还要便于搬运、装卸和码放;包装外表面不能有突出的钉、钩、刺等;包装要整洁、干燥、没有异味和油渍。

  C、收运有限定条件的货物,如活体动物、鲜货易腐物品等,其包装应符合货物自身特点和民航特种货物运输相关规定

  D、包装内的垫付材料(如木屑、纸屑)不能外漏。

  E、除纸袋包装的货物(如文件、资料等),托运货物都应使用包装带捆扎。

  F、捆扎货物所用的包装带应能承受该货物的全部重量,并保证搬运货物时不致断开。

  G、严禁使用草袋包装或者草绳捆扎。

  (2)货物重量和包装尺寸的限制

  A、根据航班机型及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设备条件、装卸能力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B、本站收运的单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千克(集装化飞机除外),尺寸以不超过航线机型的货舱门尺寸为宜。

  C、货物的最小尺寸除可直接随附货运单的文件、信函类货物外,其它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低于以上标准者,由托运人加大包装。

  D、货物的地板承受力不得超过机舱地板所能承受的重量的最大限额。

  4、舱位预订

  下列货物必须订妥全程航班、日期、舱位后,方可承运:有运输时限要求的货物、特种货物、批量较大的货物、联程货物。

  二、货物到达和交付

  1、到货通知

  (1)货物运至目的站后,除另有约定外,由目的站航站货运部门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在货物到达后2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的到货通知,应在货物到达后24小时内发出。

  (2)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日期和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当负责通知收货人在到达站机场等候提取。

  2、保管期限

  普货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3日,逾期提取,按照规定核收保管费;特种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按照民航有关规定执行。

  3、提货证明

  收货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货。收货人为单位名称或者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的,收货人须出示单位出具的提货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收货人为军队番号、武警单位的,应出示相应的提货证明和收货人的军官证、文职军人证或者士兵证等。提取政府限制运输的其它物品时,收货人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收货人委托他人提货时,须出示收货人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货物交付

  收货人办理提货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后,即可提取货物。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对货物外包装状态、件数或者重量如有异议,应当场查验或者复秤。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并在货运单上签收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货物已完好交付。

  5、货物运输事故签证

  货物运输事故签证是在交付货物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变质、污染、延误或者丢失等,收货人提出异议,由承运人填写的书面文件,以详细记录货物的真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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