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将“空闹”明确列入非法干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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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民用航空法律制度,中国民用航空局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突出强化航空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以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有序发展、维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为目的,完善行业依法治理的制度基础,为建设民航强国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限于民航法制定时的客观环境,现行法对于有些重要的安全管理内容未作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安全发展的一般原则,明确安全生产各环节的主体责任、明确适航指令的法律地位、完善民航管制单位运行管理制度、完善机场净空保护制度、强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有效追踪能力建设,在明确危险品运输许可的同时,对相关义务主体提出要求。

本次修订明确了安全保卫工作原则、机构职责、安全检查、安全保卫方案、非法干扰行为、安保工作的人财物和技术保障措施、鼓励公众参与民航安保以及给予安保工作的必要奖励等原则性内容,并完善了法律责任。本次修订对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进行了明确,除了劫机、扣留人质等,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在航空器内使用火种、吸烟的;强占航空器内座位、行李架的,堵塞、强占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的;辱骂、殴打机组人员、安检员、机场地面服务工作人员的行为均被列入。

在现行民航法维护旅客、托运人作为航空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本次修订进一步加强保护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具体包括:从法律层面对运输总条件进行规定,明确运输总条件是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增加了对残疾人乘机的保护;进一步明确航班延误处置的原则性要求,要求民航企业应当做好旅客信息通告和相应的服务工作。此外,在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中,增加提供充分保险的要求;明确空难家属的援助制度;规定了航空器事故先行支付制度,进一步强化受害人保护;以及规定了同国籍民用航空器碰撞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等。

在航空运输责任制度方面,本稿规定了对人身损害赔偿均采用双梯度制度;国内旅客、行李、货物运输的赔偿责任限额及其复审机制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民航局指出,目前的方案,既考虑了相关制度的稳定,又综合了消费者和承运人两方面的具体情况,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利。 (《南方日报》 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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