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通航企业分公司备案事宜的通知

关于办理通航企业分公司备案事宜的通知

局发明电〔2017〕1989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航企业:

为协助通航企业办理分公司备案手续,进一步明确相关管理依据和标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设立分公司的管理依据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许可证持有人拟设立分公司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以及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二)《关于明确<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民航发〔2016〕51 号)第六条:关于第二十条,许可证持有人设立分公司的,如其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应按照CCAR-290 部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事宜。”

二、相关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和通用航空发展的整体考虑,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拟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前国务院法制部门已经启动涉及《民航法》第147条的修订工作;

(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完成前,各管理局应协助企业出具设立分公司的相关备案手续,备案格式及信息以满足当地工商登记需要为宜;

(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基地机场应为主运行基地,通航企业设立分公司,如不涉其他项目变更,不需变更经营许可证;

(四)对涉企审批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民航局、各地区管理局及监管局应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工作要求为原则,为企业运营提供更多便利。

民航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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