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网讯:据微信公众号海航华北区域管理中心公布:自2015年10月15日零时起,国内代理人销售航班日期在2016年1月1日(含)后的海航国际及地区客票,基础代理费进行如下调整:
一、中国销售中国始发至境外或港澳台地区散客客票(另有规定除外),头等舱、公务舱及经济舱代理费为全程销售运价的0%。
二、中国销售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始发的散客客票(另有规定除外),代理费为全程销售运价的0%。
三、儿童/婴儿代理费率同成人。
四、用海航票证代开其他航空公司公布运价时,全程中必须且至少含有一段海航国际或地区航段,如果海航国际或地区航段为境内始发航段,则代理费为全程销售运价0%;如果海航国际或地区航段为境外始发航段,代理费则按上述第二条规规定执行。如果全程中无海航国际或地区航段,不允许使用海航客票代开。海航公布运价与外航公布运价组合票价时,在有IET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海航票证进行此类行程的销售,但适用的票务规则按各自航空公司的相关规定分别执行。
五、海航为市场方的代码共享航班的代理费标准以具体运价政策规定为准。
相关政策内容与本政策内容相冲突处,以本政策内容为准。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