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定自查在民航基层单位的应用与思考

(西北空管局气象中心 陈昶)民航企事业单位推行法定自查,是民航局行业监管模式调整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民航系统改革逐渐向纵深推进的重要工具和阶段性成果。开展法定自查对民航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全面合法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一种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在落地推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诸如如何开展法定自查、怎样利用法定自查解决实际问题、法定自查如何与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融合等问题,本文从一名地区空管局一线运行人员的角度出发,浅谈法定自查在民航基层单位的开展情况,探讨法定自查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部分问题。

一、推行法定自查的背景和意义

(一)法定自查的背景

2014 年 8 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标志着将企业负安全主体责任上升到法律高度。

2014 年 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总体部署。

2015 年 5 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民航局党组出台了《加强民航法治建设若干意见》,提出了推进民航法治建设的具体工作措施。

2015 年 8 月,民航局成立系统建设领导小组,确立了“先调整监管模式,再建设执法系统”的工作思路,同时在华东局开展试点工作。

2017 年 1 月,民航局下发《民航行业监管执法模式优化调整试点成果试用方案》,于当年 5 月至 12 月,在每个管理局选取一个监管局开展试点经验试用工作。

2018 年 1 月,民航局下发《关于在全行业推广行业监管模式调整改革的通知》,在民航全行业部署推广新监管模式。推广内容为经过两年半时间的试点和试用工作的五项制度成果,即:1. 基于监管事项库为基础的行政检查制度;2. 年度检查计划和临时检查任务的融合调整制度;3. 发现问题后的新整改模式制度;4. 远程检查制度;5. 企业法定自查制度。

2018年2月,民航西北管理局开始在西北地区对企业法定自查等新监管模式进行推广与培训。

(二)法定自查的意义

在民航企事业单位开展法定自查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推动民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民航事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旅客运输量的增长率接近我国 GDP 增速的 2 倍,行政主体的监管资源不足与高资源消耗型监管方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原有的“保姆型”监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不断提升的监管需求,而监管的缺失将导致民航企事业单位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

   2、落实民航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和责任边界。法定自查帮助民航企事业单位厘清了空管单位、航空公司、机场公司等参与民航运行的单位各自的责任边界,能够有效解决安全管理过程中的管理缺失和越界管理问题,进一步突出民航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

3、帮助民航企事业单位规避安全风险和信用风险。法定自查通过将民航企事业单位在实际运行中的制度、业务、工作流程等与法律文件、行业规章中的检查标准、责任人、处罚手段、检查周期逐一对应,明确了可能带来信用风险的责任人和责任区域,有效推动了民航企事业单位由“他律”向“自律”的过渡,由被动整改到主动治理的转变。

二、法定自查的实施情况

以笔者所工作的民航西北空管局气象中心(以下简称气象中心)为例,法定自查的开展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一)    确定责任部门和自查人员

气象中心成立以中心主任和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的副主任牵头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局聘任质量安全管理员和中心聘任质量安全管理员组成,明确了各小组的工作职责和监督责任。

(二)    编制事项清单,制作检查单

工作小组以《民用航空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文件和《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等行业规章为基础,结合中心具体运行情况,对检查项目进行了删减和调整,最终确定出共计33大项116小项检查事项清单,随后根据检查事项清单制作了相应的检查单。

(三)    制定自查计划

工作小组结合西北空管局下发的自查计划和自身运行情况,制定了为期两个月的自查工作计划,根据航空气象的不同专业将自查清单中的自查事项与工作小组成员逐一对应,并明确自查完成的时限。

(四)    实施法定自查

工作小组成员根据分配到的任务分头开展自查工作,每月进行检查单、佐证材料、自查完成情况的汇交,领导小组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自查讨论会,根据自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自查计划并组织整改落实。

(五)    法定自查总结与整改

由工作小组对法定自查的结果进行汇集、分析,编写自查总结并对自查中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领导小组对工作小组提出的建议进行评估、认定,同时组织集中整改。目前此项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法定自查中出现的问题

在法定自查的推进实施过程中,各种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经过统计、分析、归纳后,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制度整体或部分内容缺失。例如安全管理内部审核制度和安全隐患治理程序中缺少整改验证环节;质量管理制度中缺少用户需求与响应制度。

(二)程序不完善。例如设备技术档案的条目设计有缺失;安全培训与业务培训没有分离开来,安全培训缺少独立的培训计划和考核机制。

(三)人员资质不达标。例如安全管理人员和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没有满足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的安全培训的安全培训要求。

(四)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缺失。例如未在航空气象探测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要求。

四、对法定自查的思考和建议

(一)法定自查与其他安全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工作检查与日常运行在实际执行层面存在天然的矛盾,尤其在基层单位中安全管理责任通常由运行人员兼职的情况下,过多的工作检查不仅会挤占运行资源,而且容易使检察人员滋生厌烦情绪,导致检查流于形式。因此,法定自查作为一套新增的检查模式,应当与现行的日常检查、质量安全检查、风险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根据几种安全管理工作的共同点与差异处,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合理制作检查单,提高检查效率,避免监察资源的浪费。

(二)法定自查与SMS之间的关系。法定自查是一种工作方法,SMS是一整套安全管理体系;法定自查的作用是发现问题,其优势在于日常运行与法律法规对标的全面性,SMS体系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系统分析、系统评价、风险管理、安全促进工作,其特点在于管理的深度和闭合性。二者并不完全相同,但又互有交集。从属性上来看,法定自查对标的是法律文件,更具有权威性,因此应着眼于二者的重叠区间,通过体系文件的修改、更新,使其在目标、要素、流程等方面全面符合法定自查的要求;从实施的层面上来看,法定自查可以有效补充SMS在管理高度上的不足,SMS能够更好地解决法定自查中凸显的问题。

(三)法定自查与其他考核制度之间的关系。民航空管系统现行的考核有质量安全责任目标、绩效考核、安全绩效、战略解码考核等,法定自查如何与现有的考核制度进行融合值得探讨。首先,法定自查的结果不在局方的监管项目之列,但作为一项有意义、十分重要的工作,可以以自查完成率、整改完成率作为上述考核的考核内容;同时法定自查因其对标法律文件的权威性,可以作为上述考核项目的考评依据。尽量避免单独为法定自查设立单独的考核程序和考核指标,应当使其与现有考核制度相融合,防止重复考核和资源浪费。

(四)法定自查成果的转化。法定自查的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法律条文、处罚措施等有良好的逐一对应关系,因此其检查结果对实际工作运行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在整改落实的过程中,应根据法定自查的检查结果,查漏补缺,及时补充、新增相应的制度、手册内容、SOP、设施设备等,切实落实民航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避免信用风险,全面推进企事业单位的合法、合规,更好地履行在社会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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