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空管局场面监视雷达搬迁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中国民用航空网通讯员毛晓飞讯: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严格审查,新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新疆空管局场面监视雷达搬迁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批复已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网站上公示,并接受公众质询和监督。

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增长,环境和大气污染也越发严重,环境保护和大气防治也成为老百姓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国家逐步加大了环境保护和防治力度,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按照2017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地区迎来了史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时期,场面监视雷达设施设备作为电磁辐射类的环境影响项目,也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编制环境保护专篇,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并报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审批,否则,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新疆空管局场面监视雷达项目属于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需向自治区环保厅上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依据新疆自治区环保厅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新疆空管局场面监视雷达搬迁项目在建设和运行期间由乌鲁木齐市环保局和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站进行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项目建成投入试运行起三个月内,还须按规定报自治区环保厅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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