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5种入境行李暂不予放行

5月30日,国务院客户端和中国政府网做出提醒,海关总署新规定对出入境携带物品进行限制。海关总署网站发布的2016年第14号公告,明确了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有关事项。该公告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总署6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就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作出具体要求。办法规定,行李超出自用合理数量但未办理报关手续,将暂不予放行。

根据海关总署的公告,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如果出现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属于许可证件管理范围但不能当场提交的;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但尚未办理的;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由有关部门认定、鉴定、验核等情形的,海关将不予放行并可以暂存。

如果暂不予放行的行李物品是易燃易爆、有毒及鲜活、易腐等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海关可以要求旅客当场办理退运手续,或移交相关专业机构处理,产生的费用由旅客承担。

旅客办理暂存物品的提取手续时,应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行李物品暂存凭单》原件并出示旅客本人有效的进出境证件;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物品提取手续的,代理人除携带上述材料外,还应向海关提交旅客本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

旅客应当自暂存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海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法对物品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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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暂不予放行:

1、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2、进出境的物品在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内,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3、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5、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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