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祥航空拒载残疾人,法院:合同违约不存在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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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下午,因被拒载而将吉祥航空告上法庭的残障人士战兴洪收到法院判决书,其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法院称,吉祥航空拒载行为属于合同违约,不属于侵权;被告拒载措词不妥,但未侵犯原告人格尊严权。

界面记者从原告战兴洪处获得此判决书,判决书指出,经审理查明,战兴洪是一名须乘坐轮椅出行的二级肢体残障人士。去年11月17日,他通过手机APP向吉祥航空购买了一张11月19日中午12点40分由三亚机场前往大连周水子机场的HO1032次航班机票,经停温州,达到目的地时间为18:25分。该航班飞机为远机位,旅客登机需乘坐机场摆渡车,按原告战兴洪身体情况,需要配备升降设备才能正常登机。

2015年11月19日上午10时,战兴洪与同伴盛国红到达三亚机场,去往吉祥航空柜台办理登机手续时,申请托运轮椅及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但是,吉祥航空工作人员以其无生活自理能力及无成人陪伴为由拒绝其登机。

判决书指出,期间,被告吉祥航空工作人员未向三亚机场方面申请残疾旅客登机的升降设备,而三亚机场当日该期间具备残障旅客登机的升降设备。

最终,在反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战兴洪只得另外购买下午14:25出发的国航CA1804航班,通过机场廊桥登机,飞到北京,在北京居住一晚后乘坐次日早晨8:25的高铁返回辽宁营口。战兴洪多次向吉祥航空提出退票申请,吉祥航空予以推诿,现机票款已退回。

战兴洪认为,吉祥航空拒绝让其登机已侵犯一般人格权,因此将吉祥航空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判令吉祥航空在其官网、微博、微信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机票及高铁票款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今年2月4日,吉祥航空也曾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公开声明回应此事,声明称“残障旅客出行的确需要提前申请特殊服务保障,以便航空公司协调资源”,同时承认“工作人员在此次服务特殊旅客过程中,过于简单执行标准,未能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

本案一审分别于今年1月29日和5月16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周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判决书透露,吉祥航空对于原告战兴洪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

第一,被告认为本案性质系航空运输合同纠纷,称拒载行为符合残疾人运输管理规定,依照规定,原告登机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在原告没有事先告知情况下,被告因客观原因无法满足原告登机需求而拒绝原告登机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对于原告提出托运轮椅等要求,被告认为依照规定,残障人士应当提前48小时提出使用轮椅的要求,但原告未按规定提前告知;

第三,吉祥航空指出,残障旅客需要登机协助的,应当提前2小时办理登机手续,但原告无证据证明系提前2小时抵达机场办理。

法院认为,依合同法规定,原告战兴洪自购买被告吉祥航空机票时起,双方之间即已建立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原告自可追究被告吉祥航空的违约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本案原告经本院释明后坚持选择侵权之诉主张权利。”

法院指出,本案被告实际并没有因原告系残疾人而不能乘坐飞机,而是被告认为其当时无法满足原告特殊服务要求而拒绝办理登机,此为是否构成违约所应考量的范畴,现原告以侵权作为主诉没有法律依据。

“当然,被告在其退票申请书上注明原告无自理能力,确实在措词在有欠妥之处,今后有待于改进提高。”判决书写道,“但原告据此认为侵犯其人格尊严权,本院也不能认同。”

法院认为,被告吉祥航空通过本案也认识到自己服务中存在不足,当庭向原告作出诚恳道歉,其态度是可取的。综上,法院驳回原告战兴洪全部诉讼请求。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界面 刘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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