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航空起诉谎称有炸弹旅客获赔9720元

    中国民用航空网1月9日讯:2014年3月17日杨某搭乘昆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航)的KY8285航班,在登机后例行检查时,杨某谎称自己所携带的物品中有炸弹,昆航为确保旅客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航相关法规紧急疏散了机上的旅客,对飞机上进行排爆检查,并调用另一架飞机保障航班正常运行。

昆明航空起诉谎称有炸弹旅客获赔9720元

    中国民用航空网1月9日讯:2014年3月17日杨某搭乘昆明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航)的KY8285航班,在登机后例行检查时,杨某谎称自己所携带的物品中有炸弹,昆航为确保旅客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航相关法规紧急疏散了机上的旅客,对飞机上进行排爆检查,并调用另一架飞机保障航班正常运行。

    “诈弹”事件发生后,航班运行受到了严重影响。所有乘坐该航班的旅客都被重新严格安检。这一过程中,旅客因此耽误行程、受到惊吓,广大旅客纷纷对该事件进行谴责,要求对这名造谣旅客杨某进行严厉处罚。昆航秉承“旅客安全第一”的理念,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对该名谎称携带炸弹的旅客杨某提起了民事诉讼。

    2014年12月31日经过昆明铁路运输法院的开庭审判,一审判决结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犯。杨某与乘务员交谈时使用不当言语提及“炸弹”一词,致使机组及长水机场方面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清舱及二次安检,最终导致该航班延误2小时16分,其行为影响了昆航的正常运行,经查证给原告(昆航)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9720.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赔付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9720.38元。此案成为云南首起航空运输“诈弹”事件由航空公司起诉旅客的案例。

    昆航相关负责人表示:“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件的审理可以用看出航空安全无小事,也对广大民众进行了此类事件的法律知识普及。审判结果显示,涉案人员缺乏对散布恐怖信息威胁航班行为后果严重性的认识。同时也告诫广大旅客不要逞口舌之快将航空安全视为儿戏。”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李春光律师、夏吉红律师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其认为:该案中法院支持了航空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诉求,说明任何一位侵权人都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因该航班为昆航当日最后一班,所以并未影响到其他航班的正常运行,若该航班处在当日其他时刻,其晚点必然会导致其他诸航班延误等严重后果,给航空公司和旅客造成的损失会更加巨大,同时,旅客长时间滞留机场,也很容易造成机场秩序混乱,严重影响到航空秩序。因此,在航空器上随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或者实施其他扰乱航班起降的行为,不仅会造成航空公司的损失,也严重影响着同行的旅客利益及民航秩序。此案件作为云南首起航空公司起诉旅客侵权的典型案例,影响及教育意义很大,对今后类似事件的维权和处理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同时也希望社会大众能从此案中得到警示,共同维护航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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