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市两场”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政策

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录 3: 北京“一市两场”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政策

根据《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4号)、《国际航权资源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北京新机场航空公司基地建设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6〕5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为规范北京“一市两场”国际航权资源配置和使用行为,促进北京航空运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北京“一市两场”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是我国国际航权资源配置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民航局依据《管理办法》统筹实施北京“一市两场”国际航权资源配置工作。

二、民航局负责北京“一市两场”国际航权资源配置和受理对航空公司在北京两场国际航权的申请,并对国际航权的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对航空公司在北京两场国际航权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

三、中国航空集团公司等星空联盟成员在首都机场运营,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航”)、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南航”)等天合联盟成员以及河北航空公司、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等航空公司在北京新机场投入使用后整体搬迁至新机场运营。东航、南航为北京新机场主基地公司,其他进驻北京新机场的航空公司为非主基地航空公司。

四、在北京新机场运营的航空公司,其在首都机场运营的国际航线航班于4年内全部平移至新机场,并继续持有已获批的国际航权。

五、北京“一市两场”国际航权资源配置遵循“同一市场”原则,首都机场与北京新机场视为一个航点,由首都机场与北京新机场出发至同一国际城市的航线视为同一条航线。

六、民航局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二类国际远程航线新增承运人准入标准,合理调控北京“一市两场”二类国际远程航线重叠度。自2019年北京新机场投入运营开始后6年内,北京市场二类国际远程航线的重叠度控制在15%以内。此后,北京市场二类国际远程航线的重叠度控制在30%以内。

七、对于二类国际航线,支持各航空公司之间建立重叠航线航权分配的协商机制。

八、对于涉及北京新机场的航权申请,《管理办法》附录二中各指标的赋值明确如下。

(1)北京新机场投入运营前,航空公司申请从新机场出发的二类国际航线航权时,始发地航点衔接性、始发地航班量两项指标取值为各公司在首都机场运输数据的实际统计值;北京新机场投入运营后,航空公司申请从新机场出发的二类国际航线航权时,始发地航点衔接性、始发地航班量两项指标取值为各公司在北京新机场运输数据的实际统计值。

(2)北京新机场投入运营前,各航空公司申请从新机场出发的二类国际航线航权时,对于基地航空公司指标,东航、南航的取值为1,其他航空公司取值为0;北京新机场投入运营后,各航空公司申请从新机场出发的二类国际航线航权时,基地航空公司指标的取值依据其在北京新机场运输量份额的实际统计值计算。

(3)对于拟搬迁至北京新机场运营的航空公司,北京新机场投入运营前申请从新机场出发的二类国际航线航权时,中转比重指标取值为各公司在首都机场中转量与天合联盟所属航空公司在首都机场中转总量的比值;北京新机场投入运营后申请从新机场出发的二类国际航线航权时,中转比重指标取值为各公司在北京新机场中转量与北京新机场中转总量的比值。

(4)鉴于北京新机场定位为大型国际航空枢纽,航空公司申请从北京新机场出发的二类国际航线航权时,枢纽地位标取值为1。

(5)为体现对北京新机场打造国际航空枢纽的支持,航空公司申请从北京新机场出发的二类国际航线航权且计划在北京新机场投入运营6年内开航的,北京新机场在国际航权资源配置指标体系中的相应取值为1。

九、严格执行航空安全与航班正常等相关管理规定,当航空公司、首都机场、北京新机场处于运行限制处罚期时,按照有关要求执行航线航班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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