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组织修法 飞行中严禁“不循规”

  3月26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国际航空法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92个成员国代表团参加了本次会议。参会的除了成员国代表团外,还有国际航空运输 协会、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处、国际民航驾驶员协会联合会等7个国际组织。

国际民航组织修法 飞行中严禁“不循规”

  3月26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国际航空法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92个成员国代表团参加了本次会议。参会的除了成员国代表团外,还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处、国际民航驾驶员协会联合会等7个国际组织。

  本次航空法会议将持续至4月4日,会议将就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所建议的针对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又称为“《东京公约》”)议定书草案条文进行讨论。

  《东京公约》的目的是为各国处理在国际飞行的飞机上所发生的劫持等非法暴力行为规定统一原则。目前已经有185个国家加入该公约,也是第一个对非法劫持航空器进行规定的国际公约。本次修改将应受惩处的航空器内犯罪或非法行为的范围扩大至“不循规”和“扰乱性”行为,并且相应增加了降落地国的管辖权,这一修改极大地提高了对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要求,强化了航空器安保管理。

  假如议定书草案如其所发布的文本不做任何调整得以通过,那么对于飞机上闹事的肇事者而言,就没有侥幸免于受惩处的可能性了。因此,对于一些乘客来说,要遵守航空器内纪律,听从机长和机组人员指挥,维护航空器内良好秩序,不要认为自身某些扰乱行为不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而抱持任何侥幸心理;否则,肇事者承担其他国家的严厉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高额索偿甚至是飞行安全事故责任。

  乘客空中闹事威胁飞行安全

  根据2013年5月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第35届会议议程项目2的报告,1963年以来,在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和不循规乘客(unrulypassengers)案件的数量在不断地逐步增加,轻则谩骂侮辱,重则醉酒闹事、暴力滋事甚至冲撞驾驶舱,尤其在近5年内,平均每1200次飞行中发生1起此类行为。

  这其中也不乏中国籍乘客的不循规和扰乱事件。例如,2012年9月,苏黎世飞往北京的LX196航班上,两名中国籍男性乘客互殴,并殴打乘务长,导致航班返航;同月,在川航塞班飞上海的国际航班上,再次发生多名乘客殴斗事件;2013年2月,由北京飞往荷兰的KL898航班上,在北京首都机场起飞前、机舱关闭后,6名中国乘客拒绝系安全带、不服从航班飞行纪律甚至辱骂机组人员。

  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2008年至2011年对各会员公司呈报情况的统计,4年间全球共报告1.5万起此类案件,并且实际未报告的案件数量可能远不止于此。现如今随着飞机作为出行工具的普及,国际民航业所面临的飞行安全威胁增多,修改《东京公约》的必要性由此产生并获得了多方面的支持。

  2013年7月9日,国际民航组织公布了《东京公约》议定书草案文本(以下简称“议定书草案”)以后,包括美国、日本、德国、新西兰、菲律宾、土耳其等11个国家以及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拉丁美洲航空和空间法协会等组织针对议定书草案提交了书面意见。而从公开可查文件来看,中国并未就《东京公约》的修改提出书面意见。

  航空器内罪行范围被扩大

  在议定书草案公布之前,国际民航组织法律委员会曾就是否应当增设应受惩处的“罪行清单”进行讨论,只有少数国家支持应当通用罪行或严格限制罪行清单,但大部分国家认为此举不可行,因此最后决定只补充增列不循规和扰乱性乘客规定。

  “不循规或扰乱性乘客”是指不遵守航空器上的行为守则或没有服从机组成员指示,因而干扰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旅客。这对于《东京公约》是新概念,但在国际航空法上并非首次出现。

  以往出现不循规和扰乱性乘客在航空器内闹事的情形时,不好界定其行为是否触犯《东京公约》规定的情节,由于缺少明确的依据,大多数此类案件的肇事者(尤其是在飞行过程中)都没有受到惩处,这在很大程度上造就了不循规和扰乱性乘客的侥幸心理。

  现在,议定书草案中提出对原文增设一个新条文,鼓励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对犯下《东京公约》所指罪行或行为的人启动适当的刑事或者行政程序,特别强调对两类人员采取措施:一是对机组成员实施人身攻击或威胁实施人身攻击;二是拒绝遵守机长或以机长名义为保护航空器或机上人员、财产之目的所发出的合法指令。

  同时,新增条文的第二款强调,公约的规定不影响各国制定其立法以惩处机上的不循规和扰乱性行为。从措辞上看,新增的这一规定加大了执法力度,有利于及时惩处作出暴力性、破坏性、谩骂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行为的乘客。

  本项修改内容得到了大部分国家的认可。但也有国家提出质疑和顾虑,认为新增这一规定所述罪行与包括《蒙特利尔公约》、《北京公约》等现有公约文件的罪行相重叠,并且对于新增条文所要求各国对相关人员启动“刑事或者行政程序”的规定,由于各国国内法规定各异,无法保证国际统一性。

  增加飞机降落地国管辖权

  从议定书、各国提交的书面意见以及相关的会议文件汇总情况来看,本次对《东京公约》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增设新的管辖权这一点。

  《东京公约》规定,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是航空器登记国,而未明确规定航空器降落地国的管辖权。而在现实中,航空器降落地国管辖权的缺位,在很多情况下可能导致无法及时对在航空器犯罪的人员进行及时控制、起诉和审判。

  鉴于这种情况,在议定书草案中明确规定:只要某项罪行或行为是在该国领土内降落的航空器内所发生且嫌疑人仍然在航空器内,降落地国得行使管辖权。此外,议定书草案中还增设了航空器运营人所在国的管辖权,以更大程度地保护乘客和航空器运营人的权益。同时相应增加了在降落地国或运营人所在国行使管辖权的情况下引渡的相关规定。

  对于增设新管辖权的问题,多数国家是赞同的。只有少数国家对此持保留态度,认为要增设此类管辖权,必须先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尽管增加了“有关多个缔约国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应当通过协商解决”,但没有办法破解现实中受政治因素影响的情形。

  除了上述两个方面的修改,议定书草案还授予机上安保员(IFSOs)权限及豁免;同时议定书草案还明确了航空器运营人对在航空器内从事犯罪或非法行为人员的索偿权,即,在机长依职权让从事犯罪或非法行为的人员下机或将其移交相关当局时,由于航空器不能按原计划飞行、迫降其他机场等原因造成的航油消耗、对其他乘客损失的赔偿等所导致的航空器运营人的损失,航空器运营人有权向从事犯罪或非法行为的人员索偿。

  尽管议定书草案对《东京公约》提出了重要方面的修改,但就公约本身内容而言,还有许多漏洞亟待进一步补足,例如《东京公约》对“飞行中”一词并没有明确定义;缺乏对航空器内“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解释;同时也未设定强制管辖权等。

  国际民航组织:其主要任务涉及与成员国及利害相关方合作、制定国际民航政策和标准、对各国民用航空运营情况开展循规审计、对民用航空现状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成员国提供援助和建设航空能力等涉及民用航空国际航行的安全、经济和法律的事项;其使命是实现一个可持续的全球民用航空体系。截至2013年10月31日,国际民航组织共有191个成员国。中国目前是国际民航组织的一类理事国。

  国际民航组织在国际民用航空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主持制定涉及民航各方面活动的国际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是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所组成的跨国大型行业协会,而非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使命是代表、领导和服务航空公司行业,其基本职能涵盖制定统一航空运输行业规则、向有权国际组织提出建议意见以维护国际航空企业的利益、航空公司之间的技术合作和客货运输价格协调、国际民航法律工作、航空公司人员培训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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