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空难索赔案:东航向受害家属索取律师费

作者:吕明合  

  包头空难发生后,索赔案在国内曾久久无法立案。空难家属遂把官司打到美国,东航同意了逾亿的空难赔偿。但不久,东航又否认了这一赔偿协议。

  空难家属经多次转辗,又把东航告到了北京的法院,要求它履行在美国法院承诺的逾亿赔偿。

  令人意外的是,东航也把空难家属告上了美国法院,向空难家属索要东航花费的律师费。空难家属一怒之下,又向北京法院请求东航返还空难死者们的机票费……

  争议不断的包头空难索赔案再起波折。9月7日,正在等待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具体开庭时间的家属们再度向法院追加诉讼请求,要求包括东航在内的三名被告归还收取死者的机票费及利息47225元。“追加诉讼请求源于东航和庞巴迪在美国的最新要求。东航和庞巴迪居然要求包头空难死者承担他们在美国的律师费。”9月7日,空难遇难者家属代理律师郝俊波向南方周末提供美国法院方8月18日后寄出的这一法律文书副件说,“我们十分震惊和气愤,随即决定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返还死者的机票费用。”郝代理的有32名死难者,他认为,东航应返还的机票费(加空难后的五年利息) 共47225元。其诉讼文书上的理由是:“死者生前购买机票显然是为了安全地从包头飞往上海,被告(指东航等公司)没有把他们如约送往上海却把他们在空中炸碎后扔进包头机场附近的人工湖,被告严重违约应该退还他们收取的全部费用。”五年来,空难遗属们曾辗转包头、上海、北京三地起诉空难主要责任方东方航空公司,均未果。直至后来,他们把官司打到了美国加州,东方航空才同意逾亿赔偿,但后来东航又否定了该赔偿协议。

  案子经多番波折,2009年8月10日,崔明华、桂亚宁等32名包头空难遇难者家属终于等来了北京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此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首起空难诉讼,或将翻开中国空难诉讼的崭新一页。

  中国民航从1997年深圳空难始,曾先后发生过温州、武汉、大连、包头等多次国内航班的空难。除包头空难外,至今均未获法院受理。

  包头空难索赔官司为何打到美国

  因为国内诉讼迟迟无法立案,空难的赔偿标准又低令受害者家属不能接受,在国内诉讼被受理前,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已在美国经历了近3年的跨国诉讼。 2005年8月17日,桂亚宁等32名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委托了中国的雷曼律师事务所和美国OrseckPodhurst律师事务所在美国加州郡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的对象包括航班所属的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GE)公司。“这是依据‘长臂管辖’ 原则启动的诉讼。”空难原告的中方代理律师、北京雷曼律师所律师郝俊波解释说。依据这一原则,如果案件中有与美国有联系的连接点,涉及美国利益,这一发生在美国境外的案件也可被美国法院受理。

  在美国诉讼的选择,看起来像是个巨大的黑色幽默。

  由于不幸的遇难者坐上了美国产发动机的飞机,他们的遗属才得以在境外拥有了另一种选择的可能。

  由于中国空难诉讼多次立案失败的先例,郝俊波在空难后不久就开始了劝说遗属到美国诉讼的工作。“刚开始我一个人去还没有说服力,后来美国律师也来了,他们才信了。”在美国的诉讼没有胜诉前几乎是零成本的。郝俊波介绍说,美国作为空难律师最多的国家,有许多专门的律所从事此类诉讼。此次受托的美国 OrseckPodhurst律师事务所,便是此类专门做受害人的“原告律师事务所”。“他是不成功不收费的那种律所。胜诉前所有开支都由律所自己承担。根据他自己的计算,现在已经花费110万美元了。”郝说。虽然胜诉后,美国律师将分得不菲的费用,但与国内体制相比,它对遇难者家属的吸引力不言而喻。

  另外,在诉讼费上,在美国诉讼也远比国内低廉。此次包头空难诉讼标的高达1.23亿元人民币的诉讼,在中国如果要交诉讼费,可能需要五六十万元,“我们此前已经向北京二中院提交了缓免诉讼费的申请”。而此前,在美国的诉讼,只被收取了80美元。

  东航否认在美国的赔偿协议

  郝俊波介绍,在美国加州的诉讼曾开过两次庭。其间,东航启动了申请“冻结”程序。原被告双方在美国一位退休法官的主持下草签了调解协议,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和庞巴迪公司提议向原告及其律师支付总金额为1175万美元的款项。

  日期为2006年11月2日的英文调解协议复印件显示,协议的每一页空白处都有东航等各方律师的签字,各方当事人都知道并同意上述调解请求。“当时拿到的是草签的协议,东航在英国的保险公司也参加了整个过程。”郝俊波回忆说,根据他和另一位联系该保险公司的伦敦律师了解,这家保险公司对东航所有的赔偿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这意味着钱根本不用东航支付,大家心情很好,以为很快就会解决。”但风云突起。2007年5月,东航方面先是否认存在这样的协议,随后又称律师超越授权,在解雇美国律师后,不承认调解协议。“家属很愤怒,我们很不理解。如果从你口袋掏钱,不愿意可以理解,但人家外国保险公司都同意了,你还是不愿意。真是匪夷所思。”郝回忆。8月24日,遇难者家属们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意见书表达了这一意见。8月25日,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一位人士在其办公室答复南方周末记者询问时确认,东航已于上周收到北京二中院发出的传票,她并表示,“我们对受害人的关注一直没有停止过。”但对于具体的诉讼事宜,该人士以法律部主管在日本培训为由拒绝评论。

  此前,南方周末记者曾数次致函致电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宣传部部长李江,但一直未得到任何回复。8月25日,东航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张菁在其办公室再次承诺,在第二天给予答复,但至今东航对相关事宜仍选择了沉默。

  诉讼回到中国,官司仍然难打

  在美国的诉讼在调解协议被否认后不久,恢复了第二次开庭。“这一次,东航方面以美国法院管辖‘不方便’的理由,申请回到中国诉讼。”郝俊波介绍说。

  当年7月5日,美国加州高等法院同意东航的申请,发出了《中止诉讼指令》。法官认为,依据“方便管辖原则”,此案最合适管辖的法院为中国法院。

  在美国法院的《中止诉讼指令》中,东航方面同意,不会就原告在这些案件上提出的诉求在中国法院上进行抗辩;将根据中国法律给予所有原告完整赔偿金,并放弃中国适用的任何关于赔偿金的限制、最高限度或封顶限度。该指令还称,如果原告在法院同意被告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提起诉讼,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将放弃根据中国法律提起诉讼所适用的任何限制法令……

  《中止诉讼指令》还指出,案件仅是“中止”,而不是“终止”;虽准许在中国诉讼,但美国法院已安排于2007年12月10日就本诉讼召开状况会议,此后将每六个月安排一次状况会议,直至诉讼已经在中国得到解决或美国法院作出其他决定。

  郝俊波承认,现在看来,美国的诉讼确实具有“曲线救国式”的策略因素。按照美国法院的《中止诉讼指令》,如果中国法院拒绝审理或者审理不公,家属可再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我们一开始就选择在美国起诉,就是基于国内现实的考虑。”包头空难索赔案的中方代理律师郝俊波说,“国内迄今为止没有一个空难诉讼被受理的先例。”这一判断被其后包头空难在国内遭遇无法立案的现实所证实。

  在美国的诉讼被中止后,当年11月22日,郝俊波等先后到北京市二中院、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地,希望能够在美方裁定给出的6个月内期限,在国内实现立案。但结果是,法院拒绝接收任何诉讼材料,连复印的起诉状都拒绝留一份,并拒绝给原告任何书面或口头的答复。

  郝俊波说,在海外的诉讼,至少还能有一个法律程序,给你一个说法。而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有明确的原告、被告,有明确的诉求,管辖地属于法院,它就应该立案,而且它应该在收到诉状的7日内告知。如果不立案了,我们还可以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审查。但实际操作中,如果法院不想受理某一个案件,而且又没有合法的理由拒绝,它的选择就是不予理睬、不出裁定、不予签收。”2009年4月底,上海律师赵霄洛代理的另一名包头空难遗属郑飞娟,在向上海浦东区法院起诉后,遭遇几乎完全一样。直到8月初,该法院答复赵,“不予立案”。

  这并非是赵霄洛的第一次经历。为了让法院立案,他甚至穷尽了各种法律手段。2005年2月,赵霄洛起诉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通过起诉聚焦了关注。”后来,北京二中院立案庭受理了赵的行政诉讼,但结果令人沮丧,“一直没有开过庭”。

  家属们还曾试图寻求用刑法第131条规定的“重大飞行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赵霄洛随后又启动了刑事控告程序,要求公安部门介入。“跑包头跑上海跑北京,没人理你。”赵叹息。没有任何机关启动这一程序,也没有人接受他们的控告。“既然你从来都不适用,那制定出来它让变成悬置的条款干什么?”赵霄洛质问说。

  南方周末记者曾试图就上述问题向民航总局采访,但未果。

  上书人大改变赔偿标准

  中国空难的赔偿标准也屡遭诟病。

  赵霄洛说,依据相关规定,包头空难发生时,获赔的依据只有1993年修订的标准,只有7万元,加上物品损失和人道赔偿,也只有21.1万元。“到包头空难发生时,早就无法适应时代的经济条件。”家属们痛定之余,最终决定上书人大。2005年3月“两会”期间,赵通过港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求修改早已过时的赔偿标准。“3月开会,6月就有答复,第二年就出来了。我们感激这些港澳代表。”赵回忆。

  民航总局修订了标准,将此项赔偿数额提高到目前的40万元。但由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限制,这一结果他们无缘“享受”。“但这都是无过错情况下适用的赔偿,在存在过错情况下,并不能适用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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