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甘肃分公司一飞行员辞职一审判赔446万

   甘肃首例飞行员与东航甘肃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宣判   飞行员要付446万赔偿金      昨日(21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我省首例飞行员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甘肃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盛某支付东航甘肃分公司赔偿金446万余元。东航甘肃分公司为盛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盛某于2001年7月从中国民航学院毕业后分配至原西北航空公司(现东航甘肃分公司)工作。2007年9月30日,盛某向东航甘肃分公司送达了《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求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东航甘肃分公司未予答复。盛某于2007年11月6日向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2008年2月22日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盛某不服诉至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中东航甘肃分公司提出反诉。兰州市城关法院2008年3月13日受理原告盛某与被告东航甘肃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盛某请求与被告东航甘肃分公司解除于2005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民航飞行员是特殊职业,其飞行作业关系人身及财产安全,飞行员培训周期长,原告作为副驾驶飞行,东航甘肃分公司为其提供所有飞行资源,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占用东航甘肃分公司的飞行资源,原告应承担违约金及相关培训费用。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东航甘肃分公司违约金16万元及各类培训费共计4462198元;被告东航甘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并移交技术档案、人事档案等相关事项的转移手续;驳回被告东航甘肃分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记者 耿睿

   甘肃首例飞行员与东航甘肃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宣判

  飞行员要付446万赔偿金   

  昨日(21日),记者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我省首例飞行员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甘肃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盛某支付东航甘肃分公司赔偿金446万余元。东航甘肃分公司为盛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盛某于2001年7月从中国民航学院毕业后分配至原西北航空公司(现东航甘肃分公司)工作。2007年9月30日,盛某向东航甘肃分公司送达了《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求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东航甘肃分公司未予答复。盛某于2007年11月6日向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2008年2月22日甘肃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盛某不服诉至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中东航甘肃分公司提出反诉。兰州市城关法院2008年3月13日受理原告盛某与被告东航甘肃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盛某请求与被告东航甘肃分公司解除于2005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民航飞行员是特殊职业,其飞行作业关系人身及财产安全,飞行员培训周期长,原告作为副驾驶飞行,东航甘肃分公司为其提供所有飞行资源,在这一过程中原告占用东航甘肃分公司的飞行资源,原告应承担违约金及相关培训费用。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东航甘肃分公司违约金16万元及各类培训费共计4462198元;被告东航甘肃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相关手续,并移交技术档案、人事档案等相关事项的转移手续;驳回被告东航甘肃分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记者 耿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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