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这类航线年度补贴上限为1.2亿元

为促进我省航空货运发展,支撑自由贸易港建设,省政府决定设立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资金(简称补贴资金),为规范补贴资金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海南省航空货运发展财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补贴资金用于鼓励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琼海博鳌机场的全货机航线(包含客改货航线,下同)以及货邮集货业务发展,补贴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航空公司、包机商、货运代理企业等。

《办法》针对连续执行不少于26周、每周不少于1班(起、降各计为0.5班,下同)的全货机航线航班,明确航班补贴标准,并结合执行率确认补贴额度。

对执行全货机航线的企业,按进出港货运量,给予货运量补贴。

对执行全货机航线的企业,运输的冷链物流货物,医疗器械、药品,南繁育种种子种苗,货运量补贴标准在全货机航线货运量补贴标准上上浮50%。

对货运代理企业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琼海博鳌机场开展的航空货运代理业务,每年以政策执行期间该企业在海南各机场出港货运量的最高值为基数计算增量(2021年以2020年为基数,基数不足5000吨的按5000吨计算),给予1元/公斤的出港集货增量补贴。

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用于鼓励开通当期无航空公司执飞的新航线航班。同时,每条全货机航线设年度补贴上限,境内航线为1200万元,境外航线为1.2亿元。

为确保补贴资金的有效利用,省交通运输厅将定期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违反补贴资金领取规定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失信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追究相应责任。

补贴标准

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

针对连续执行不少于26周、每周不少于1班(起、降各计为0.5班,下同)的全货机航线航班,明确航班补贴标准,并结合执行率确认补贴额度。

具体如下:

(一)境内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

1.使用最大业载≥5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含,下同)的,补贴4.8万元/班(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下同);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7.2万元/班。

2.使用50吨>最大业载≥1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2.4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3.6万元/班。

(二)境外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标准

1.使用最大业载≥10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15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往返航程小数部分四舍五入计算,下同),增加3.2万元/班补贴。

2.使用100吨>最大业载≥5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12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增加3万元/班补贴。

3.使用50吨>最大业载≥10吨机型,往返航程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6万元/班;往返航程4小时以上的,往返航程每增加1小时,增加1.5万元/班补贴。

(三)执行率补贴标准

1.执行率>80%的按补贴标准计算航班补贴;50%≤80%的按补贴标准乘以实际执行率计算航班补贴;

2.执行率≤50%的不予补贴。

执行率计算方法为结算第一班至最后一班的实际执行不少于1班周数占结算第一班至最后一班的总周数比例(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停航的时间在计算时扣除),总周数不足26周的按26周计算。

(四)进港、出港货运量均为0以及使用10吨>最大业载机型的航线航班,不计入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

全货机航线货运量补贴标准

对执行全货机航线的企业,按进出港货运量,给予货运量补贴。补贴标准:

境内全货机航线单个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补贴0.4元/公斤;单个航程2小时以上的,补贴0.6元/公斤。

境外全货机航线单个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补贴0.7元/公斤;单个航程2小时以上、不超过4小时的,补贴0.9元/公斤;单个航程4小时以上的,补贴1.1元/公斤。

(一)全货机航线特殊货运量补贴标准:

对执行全货机航线的企业,运输的冷链物流货物,医疗器械、药品,南繁育种种子种苗,货运量补贴标准在全货机航线货运量补贴标准上上浮50%。

(二)货运代理企业集货增量补贴标准:

对货运代理企业在海口美兰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和琼海博鳌机场开展的航空货运代理业务,每年以政策执行期间该企业在海南各机场出港货运量的最高值为基数计算增量(2021年以2020年为基数,基数不足5000吨的按5000吨计算),给予1元/公斤的出港集货增量补贴。

(三)补贴上限

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用于鼓励开通当期无航空公司执飞的新航线航班。同时,每条全货机航线设年度补贴上限,境内航线为1200万元,境外航线为1.2亿元。

补贴结算方式

(一)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和货运量补贴按半年结算,货运代理企业集货增量补贴按年度结算。补贴申请单位应于每年7月15日或次年1月20日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补贴申请材料。其中,全货机航线航班补贴申请材料可跨半年一并报送。补贴申请材料应当包括:1.补贴申请书原件;2.航班量、货运量等统计记录表;3.相关合同复印件;4.银行账户资料;5.营业执照复印件;6.有关单位证明材料;7.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申请集货增量补贴的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与航空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协议;同一货运量由多家企业开展航空货运代理业务时,只计入与机场货站最终进行交易的货运代理企业。(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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