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解读海航官宣“破产重整”

作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黄茜律师

 2021年1月29日,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官网发布声明称:我集团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相关债权人因我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法院对我集团破产重整。我集团将依法配合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积极推进债务处置工作,支持法院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

另据凤凰网财经资讯,同日,海航系多家企业也收到法院被申请破产重整《通知书》,日前,网络上搜索“海南航空”的资讯均已被这一消息所充斥,各类经济学者、航空学等专业文章亦都竞相评论。海航的债务危机早已不属于新闻,这一消息意料之中却也引起不小的震动。但从法律角度,破产并不意味企业“关闭”,反之,却是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法律手段和程序,通俗讲,也是企业实现凤凰涅槃的必经之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于财务陷入泥淖的公司提供了三种法律解决路径: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通过这种手段和程序概括性解决债务人和众多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启动破产重整,标志着海航集团正式进入解决经营困境、化解债务危机的司法程序。

我们平时所理解的企业破产关闭,实则是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丧失经营价值的“僵尸企业”的市场出清,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程序重在“清偿”,而“破产重整”则具备对破产企业的法治化积极拯救功能,属于为恢复/提高其清偿债务的能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的再建型破产制度,这种制度在国外称为破产保护或更生。

较之资本市场的“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程序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制。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启动破产重整的主体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海航集团债权人的申请启动司法程序,海航集团作为债务人有权在海南高院《通知书》七日内提出异议,经海南高院审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的,须在异议期满后十日内作出重整裁定并予以公告,这才标志海航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按照《破产法》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的同时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行使管理人的法定职权。管理人或债务人须在6+3月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只有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才能顺利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海航集团对外投资向下穿透3层,其旗下上市公司加挂牌公司共有30余家,另有10余家参股公司。因企业法人具有人格的独立性,海航集团及多家关联公司同日分别被申请破产重整,除非各关联成员公司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合并破产增加重整可能性时,依管理人或债权人申请,才可能会进行关联企业实质性合并破产审理,正常情况下海航集团及关联破产企业均单独适用破产程序。

一旦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便不再具有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享有的撤诉权,因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系对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初步认可,这一破产程序独有的不可逆性,决定了破产重整要么成功,要么进入破产清算。早在2009年的我国首例航空公司破产案件,破产企业东星航空的股东曾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但因被认定不具有重整的客观条件(重整价值和拯救可能)而最终被裁定破产。

二、法律是经济的反映,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盘活企业的重要法律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对于虽然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程序的作用,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法律构建破产重整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

1.债务减免、止损。如根据《破产法》规定,海航向债权人的借款等债权利息将自法院出具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之日起停止计息;对海航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中止序,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执行申请人应向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受偿。

2.固定并终结债务。债权人申报债权须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进行,最迟应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不享有对申报前已分配财产的求偿权;另外,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都处于资不抵债状况,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重整实现的债权额往往较破产清算下的清偿率高,但也均为打折受偿,破产企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这就为破产企业实现轻装上阵、获得再生创造了机会。

3、破产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作为灵魂性法律文件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除了要有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公平清偿债权的方案,最为重要的就是须有切实可行的持续经营方案。例如内部进行资产与业务重组,砍掉亏损或鸡肋项目,优化资源配置,将资金和人力投入有发展前景的主营业务;投资人引进、股权重组、债务重组、出资人权益调整等,通过内部的经营重整和外部的债务清偿调整来保障破产企业的重生。虽然我国《破产法》设置了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强制批准程序,但适用的前提仍需符合法定条件,所以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必须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各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才能提高破产重整成功率,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

4.稳定功能。重整期间不影响破产企业的继续经营,证监会〔2018〕34号《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与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的立法旨意不同,破产重整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通过破产企业再建实现对诸多方面利益保护的立法目的,例如企业资产增值、债权人受偿、职工保留就业机会、政府获得税收收入等。

【结语】国家对破产重整法律制度的构建,经历了从债权人本位,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升华至社会责任本位的变化;司法对破产企业重整的制订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例如考虑到破产程序的不可逆性,《九民纪要》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即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这一预重整程序已经在有些地方法院予以实现,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下发了《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人民法院在以“破申”案号立案后、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进行预重整,实际就是对《破产法》的重整程序进行“预演”,目的就是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

启动破产重整,对于海航集团,多半是利好。但浴火重生,这个蜕变的过程是痛苦的,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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