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航监督员”事件,知名编剧李亚玲一审败诉:会提起上诉

7月19日,知名编剧李亚玲在微博发文称,近日收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她侵犯了牛某某的名誉权和肖像权,需赔偿牛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李亚玲在微博发布称,她对于此判决结果不服,将会提起上诉。

据悉,事情的起因是2019年7月13日,李亚玲发布微博和视频,称她在前一天乘坐国航航班时,自称“国航监督员”的旅客牛某某在机舱内大声斥责其他旅客。飞机抵达后,牛某某还报警称有乘客对她辱骂和攻击。2021年1月初,牛某某以网络侵权为由,将李亚玲告上法庭。

红星新闻记者在李亚玲提供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上看到,牛某某诉称,2019年7月12日,原告乘机从成都飞往北京,飞机在滑行起飞阶段,有个别乘客使用手机通话。因原告系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员,考虑到乘客违规使用手机会干扰驾驶舱无线电通讯联络和飞机导航系统正常工作,影响飞行安全,遂劝说乘客停止使用手机,被告(李亚玲)和另外3名乘客与原告在机上发生口角。原告在飞机降落北京后发送手机短信向110报警,北京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接警后进行了调查处理。2019年7月13日,被告在其个人微博上对原告制止乘客违规使用手机的行为进行恶意炒作,公开发文污蔑原告。

牛某某称,自己制止乘客在机上违规使用手机的行为并无不当,被告通过网络贬低原告的人格,毁损原告的名誉,在全国范围内对原告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侵犯原告名誉权,造成原告极大的精神伤害。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各大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5万元。

知名编剧李亚玲

一审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纠纷最初起因于原告制止同乘旅客在飞机滑行阶段使用手机接打电话,原告作为该航班乘客,对可能引起航空安全隐患的行为产生忧虑并进行制止,其行为和动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乘客经劝阻停止通话后,原告牛某某自称“国航监督员”,在机舱内情绪失控,与他人发生冲突,该不当行为应归责于原告本人。

被告李亚玲通过微博披露上述情况,并围绕原告行为的适当性、身份的真实性以及对航空安全与秩序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质疑和评论,属于舆论监督范畴,系行使公民依法享有的正当权利,不构成侵权。然而,被告李亚玲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在微博中陆续披露原告个人身份信息,发布与航空安全和秩序无关的言论和肖像,部分微博“由事及人”,出现脱离监督主旨和超出必要限度的评价,这些内容已经逾越舆论监督的底线,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和肖像权。

法院还认为,进行舆论监督,应当秉持客观性和适当性原则,脱离社会公共利益的主旨或者在发言时存在侮辱、诽谤等言论,将适得其反,形成负面的社会效果和法律评价。从本案所涉微博的社会效果来看,被告(李亚玲)作为微博知名博主,在事件舆论发酵过程中,相对于原告,其掌握着舆论话语权的绝对优势,拥有极大的网络影响力。

被告正向的舆论监督促进了社会公众关注此类问题,提出积极的治理意见,而不当的微博言论则诱发原告的个人信息被网络用户过度曝光,情绪宣泄言论引导着网民对原告形成网络暴力。这一问题势必对网络空间秩序、原告个人生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对于这一判决,李亚玲表示自己会上诉。

“国航监督员”事件当事人此前有多次类似行为

据新京报2019年报道,有网友爆料,这位女士为国航员工牛某某,患有精神疾病,此前曾在多个场合发生类似行为。李亚玲也在微博上表示,国航方面向其告知,该乘客患有双相情感障碍。

7月15日下午,新京报记者来到国航客舱服务部,一名牛某某的同事称,牛某某原先是空乘人员,现在调动到客舱服务部行政办公室,身体状况异常已有三四年时间。

新京报记者随后见到了客舱服务部办公室主任,但其拒绝就此事接受采访。

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一份行政判决书显示,2013年11月7日,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民警在处置牛某某与客舱部同事的矛盾时向其询问案情,牛某某强行离开首都机场公安分局接待室,冲至公安分局办证大厅,辱骂民警,并向民警吐口水,最终被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拘留5日。

牛某某认为该处罚不合理,对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应该维持;牛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结果。

来源:红星新闻、新京报

本文图片均来自李亚玲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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