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理规范民航局属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收费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和《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民航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收费管理,现就清理规范局属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重要意义

  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是今年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央纪委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民航局党组关于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意见及任务分工》的重要内容之一。局属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重要意义。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到学法、知法、懂法,树立依法收费观念;二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收费政策,做到收费项目经批准、收费标准有依据、收费程序合规范,收之有据,取之有度;三要立即取消各种不合理的乱收费、高收费、强制收费,确保治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减轻企业和消费者负担。

  二、认真组织,落实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各项工作

  局属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要按照突出重点、区别对待、注重实效、纠建并举的原则,在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做好治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收费的各项工作。

  (一)明确收费管理权限和申报审批程序

  局属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统一归口民航局发展计划司管理,由民航局发展计划司负责向国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批。

  (二)局属各事业单位要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1.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2.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申请、审批、管理、监督等要严格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局属各事业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监测、评估、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通过民航局发展计划司报经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

  (三)民航各行业协会要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

  1.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一是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二是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并收取会费的;三是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四是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五是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六是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七是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2.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民航各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申请、审批、管理、监督等要严格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会费。民航各行业协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性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民航各行业协会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等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及时整改,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力度

  (一)局属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自行查找问题、自行纠正整改的基础上,提出本单位收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清理规范的意见等书面材料,连同民航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收费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于2010年6月23日前报民航局发展计划司(电子版发送至gl_wang@caac.gov.cn)。

  (二)我局近期将会同各地区管理局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涉企收费进行重点检查,全面梳理各单位涉企收费的基本情况,对收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社会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将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三)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加强辖区内民航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收费管理,配合地方财政、物价等部门做好涉企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

  附件: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

  2.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

  3.《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

  4. 民航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收费情况汇总表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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