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印发《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

近年来,民航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守安全这条民航业的生命线,安全水平稳居世界前列,为推动新时代民航强国战略进程奠定了坚实基础,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之路。为了进一步巩固安全工作成果,推动执行力建设,民航局日前制定印发《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民航安全责任体系。

《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和党内法规,体现了“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错责相当、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

《办法》明确了安全监管责任追究的问责对象,既包括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将相关事业单位纳入责任追究参照执行的范围之内,实现了对安全监管失职追责的全覆盖。同时,细化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调查启动条件、责任追究主体,区分了纪律、行政、政务处分及司法移送等不同追责层级,规范了调查、减免责、申诉等工作程序,并按国务院相关规定,强调了特别重大事故纪委介入的有关规定,以及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要求。

《办法》要求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及时主动进行履职反思和监管自查,既强调严肃追责,又兼顾正向引导,助力提升监管效能,打造忠诚担当、积极作为的民航安全监管队伍,更好推进民航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民航高质量安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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