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46号文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7月联合制定下发了《“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并于2000年“十一”黄金周正式实施。经过两个“黄金周”的试行,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对《“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近日正式下发了《“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各管理局、航空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46号文的要求,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于2000年7月联合制定下发了《“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试行)》,并于2000年“十一”黄金周正式实施。经过两个“黄金周”的试行,国家旅游局、国家统计局对《“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修订,近日正式下发了《“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黄金周”调查制度》)。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五一”和“十一”黄金周指定的城市和景区名单中,有民航航班运营的通航城市为:北京、天津、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厦门、青岛、武汉、张家界、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重庆、成都、昆明、西安、敦煌、普陀山(舟山)、黄山、武夷山、庐山(南昌)等26个。

  “春节”黄金周指定的城市中,有民航航班运营的通航城市为:北京、天津、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武汉、张家界、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重庆、成都、昆明等17个。

  二、《“黄金周”调查制度》中涉及民航有关单位填报的表格仍是放假日综1、2、4和5表。

  综1表:“黄金周”旅游接待能力调查表,要求各城市假日办在每年的“五一”黄金周前30天将填好的调查表报送全国假日办,民航需提供“平均每周抵达(经停)该地的航班数”。

  综2表:“黄金周”旅游信息预报表,要求各城市假日办于“黄金周”前7天至“黄金周”前1天,每天17时前向全国假日办报送本市旅游预报信息,民航需提供预订票已超过90%的主要航线。

  综4表:“黄金周”交通运输部门客运情况日报表,要求民航总局统计本系统“黄金周”期间每日客运量情况,于“黄金周”每日及“黄金周”结束后次日中午12时前将前一日及整个“黄金周”客运情况报全国假日办。

  综5表:“黄金周”旅游接待情况城市汇总表,要求重点城市假日办根据“黄金周”期间的旅游住宿、旅行社、景点等接待情况,于“黄金周”结束后次日8时前,将汇总数据报全国假日办和所在省级假日办。民航需向重点城市假日办提供通航机场旅客到达人数情况。

  三、按照分级负责、重点监测的办法,对纳入全国假日旅游预报统计的重点城市和景区名单中通航城市仍按所在管理局负责的原则,即:

  华北管理局负责北京、天津等2个城市;

  华东管理局负责上海、南京、杭州、厦门、青岛、普陀山(舟山)、黄山、武夷山、庐山(南昌)等9个城市;

  中南管理局负责广州、深圳、桂林、海口、三亚、武汉、张家界等7个城市;

  西南管理局负责成都、重庆、昆明等3个城市;

  西北管理局负责西安、敦煌等2个城市;

  东北管理局负责大连、长春、哈尔滨等3个城市。

  各管理局布置所负责城市假日旅游预报统计中需提供的报表及数据,要快、精、准地上报所在城市的假日办。

  四、放假日综4表“黄金周”交通运输部门客运日报表中要求民航总局于“黄金周”每日及“黄金周”结束后次日中午12时前报送全国假日办,由总局运输司、财务司会同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五、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黄金周”调查制度》要求,认真完成每一个“黄金周”假日旅游信息预报统计工作,及时与当地假日办联系,使“黄金周”假日旅游信息统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五一”黄金周即将到来,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2001年五一“黄金周”期间加班、包机安排的通知》(明传电报〔2001〕593号),切实抓好“五一”长假期的运输工作,保证假日旅游顺利进行。

  附:关于印发《“黄金周”旅游信息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旅发〔2001〕22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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