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运销售代理经营许可审批问题的通知

   各管理局并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总局部署,我司于1998年5月8日下文暂停了一、二类销售代理经营许可的审批。至今已暂停审批两年多。其间主要工作是修改《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37号令);清理整顿现有销售代理;大力推广BSP。这三项工作仍然是今年销售代理市场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现正按照已制定的工作计划加紧进行。

  

各管理局并运输航空公司:

  根据总局部署,我司于1998年5月8日下文暂停了一、二类销售代理经营许可的审批。至今已暂停审批两年多。其间主要工作是修改《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37号令);清理整顿现有销售代理;大力推广BSP。这三项工作仍然是今年销售代理市场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现正按照已制定的工作计划加紧进行。

  两年来,社会上申请办理销售代理的需求虽比前些年减少,但仍然较多,特别是申办货运销售代理的要求比较强烈。根据总局关于大力发展航空货运的精神,6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原则同意有条件地放开货运销售代理经营许可的审批。

  现将有关一、二类货运销售代理经营许可审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管理局和航空公司应审批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的企业或单位申办货运销售代理或设立分支机构。

  二、按原分工仍由民航总局负责办理一类货运销售代理经营批准证书;各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二类货运销售代理经营批准证书。

  三、一、二类货运销售代理资格的审批应当符合37号令规定的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状况良好;

  (二)与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并有稳定的货源;

  (三)有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固定营业场所和六十平方米以上的货物仓储场所;

  (四)有安全存放航空货物、航空运输凭证和销售款的设备及其它营业设施设备;

  (五)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申请一类或者二类货运销售代理资格,应当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方出资者应持有控股权;

  (六)一类货运代理的外方合资者或者外方合作者经营国际货运销售代理业务五年以上:

  四、在办理货运销售代理经营批准证书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资料,特别是应当审查有关资料的原件。

  1、申请一类或者二类货运销售代理资格,应当由申请人领取和填写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理由,预计三年的业务量及所具备的条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该验资机构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经济担保证明和担保人的相应材料;

  (六)企业住所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及照片;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简历及销售业务人员名册:

  (八)销售代理人员岗位证书;

  (九)其它文件或者资料。

  2、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申请一类或者二类货运销售代理资格,应当由申请人领取和填写由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理由、预计三年的业务量及所具备的条件);

  (二)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的经营批准证书;

  (三)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企业章程;

  (五)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企业合同或者协议;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该验资机构的资格证明材料;

  (七)经济担保证明和担保人的相应材料;

  (八)企业住所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及照片;

  (九)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国际销售代理人员岗位证书;

  (十一)中方合营者或者合作者拟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或者中外合作企业从事国际销售代理业务的决议或者决定;

  (十二)外方合营者或者合作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明和其他有关外方合营者或者合作者背景的法定证明文件;

  (十三)其它文件或者资料。

  3、申请一类或者二类销售代理分支机构的资格,应当由申办人领取和填写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 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销售代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有关空运企业为其出具的其代理业务期间履约情况及代理销售量的证明文件;

  (四)分支机构住所和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及照片;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分支机构销售代理人员资格证书;

  (七)其他文件或者资料。

  4、申请经营一类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5、销售代理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提供股东投资方签订的协议及各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五、为实现客货销售代理分业管理,不批准客货同时兼营的销售代理。原来从事客运销售代理的,不得申请增加货运销售代理业务。

  

  民航总局运输司

  二〇〇〇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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