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   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保障飞行安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   第一条  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引导地方、部门创办航空运输企业,以发展民用航空运输,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保障运输飞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   一、使用飞机执行工农业生产、科研试验、航空运输等项专业任务,应主要使用民航飞机,由使用飞机单位直接与民航部门联系办理;如需使用军用飞机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归口与空军、海
  •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成立民用机场管理委员会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   一九七七年二月十七日国发[1977]14号文《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下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都注意了保护机场净空和飞行安全。但由于附件中有的规定不够明确,有些限制较严,有些规定过宽,在执行中出现
  •   为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防止劫持、破坏民航飞机和破坏民用航空设施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共财产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特通告如下:
  •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内外对敌斗争的需要,国务院同意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组建民航公安机构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民航系统的公安保卫工作十分重要,望你们切实加强领导。
  •   民航总局从一九八0年三月十五日起不再由空军代管,现对民航管理体制的若干问题作如下决定:
  •   国务院、中央军委原则同意空军、国家劳动总局、民航总局一九八0年二月二十一日《关于改革民航义务工役制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国务院有关部委:
  •   第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或者停留时,必须遵守本规则。
  •   近年来,各地在抗旱斗争中,要求派飞机进行人工降水日益增多。为加强使用飞机的计划性,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现对人工降水使用飞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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