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局修订行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行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18年实施以来,对加强中南地区民航行业信用文化建设、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促进辖区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4月,民航局修订了《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行业信用管理机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中南局随即启动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经过研究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合法性审核等程序,近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中南局正式印发《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行业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共三十三条,较原规定主要有六方面变化:一是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形由原来的十五类修改为八大类,并对部分情形进行了细化和限制。二是内部职责分工明确由管理局职能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修复等工作,管理局法制部门负责记入、移除及相关法制审核工作,监管局可以根据职责分工采集信用信息上报管理局。三是办理时限修改为自发现相关行为之日起90日内完成记入工作。四是信用信息使用方面,对从严审核许可、从严实施处罚、加大检查频次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对适用法定自查容错机制的限制情形。五是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时间限制,信用记录有效期为三年的至少满6个月、有效期一年的至少满3个月,可以申请信用修复,鼓励相对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六是对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认定、修复程序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除需经局务会审议外,还规定了管理局安委会、运通委员会或局领导召集专题会议作为局务会授权机构,可以进行审议决定,提升工作时效。

  今年以来,中南局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已将2名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上报民航局信用主管部门,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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