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拟新规:明确了干扰不安全事件调查的法律责任

7月18日,民航局起草了《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由2007年发布实施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修订而来。近年来,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法规、国际标准的出台、更新,CCAR-395-R1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和更好地支持未来的不安全事件调查工作。

修订后的规定将适用范围从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扩展至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并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受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调查及相关工作纳入管理范围,同时将规章标题改为《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规定》。

本次的《征求意见稿》新增了“法律责任”章节。明确了民航行政机关人员、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破坏证据、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干扰调查行为的法律责任。若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新增了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规定。要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航空产品型号设计和制造单位建立民用航空器不安全事件调查体系,明确部门和职责,编写调查程序,配备调查人员和设备。

另外,《征求意见稿》厘清了民用航空器事故概念,涵盖全面无交叉,调整了事故等级分类,与国内外条例、公约吻合一致。并且对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调查职责、组织实施等的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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