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介绍

  2005年3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第141号令,公布了《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在将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一简单介绍。

  2005年3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第141号令,公布了《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在将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一简单介绍。

  一、主要内容

  《规则》共有6章及5个附录。

  A章是总则,包括《规则》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和术语、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性能标准和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资格要求。其中,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性能标准:一般要求、客观测试的内容与要求、主观测试的内容与要求、关于风切变训练的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要求等内容。

  B章是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的申请、受理和颁证,包括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的申请、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申请的受理、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及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有效期。

  C章是飞行模拟设备鉴定,包括鉴定要求、客观数据要求、鉴定测试指南要求、初始或升级鉴定、定期鉴定、附加鉴定及临时合格证等。

  D章是飞行模拟设备运行要求,包括飞行模拟设备的使用、检查和维护要求、故障记录、记录保存和报告、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的运行、设备改装、合格证自动失效和恢复程序,以及质量保证系统……等。

  E章是罚则,包括中止运行和警告或罚款。

  F章是附则,主要包括飞行模拟设备等级划分。 

   附录A 是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它有4个附件:附件1 飞机飞行模拟机一般要求,附件2 飞机飞行模拟机客观测试,附件3 飞机飞行模拟机主观测试,附件4 关于风切变训练的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要求。

  附录B是飞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它有3个附件:附件1 飞机飞行训练器的一般要求,附件2 飞机飞行训练器客观测试.,附件3 飞机飞行训练器主观测试。

  附录C是直升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它也有3个附件:附件1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一般要求,附件2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客观测试,附件3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主观测试。

  附录D是直升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它也有3个附件:一般要求、客观测试和主观测试。

  附录E是模拟设备的定义和术语

  二、编写说明 

  《规则》的制定是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际标准变化等的需要进行的,旨在规范民航总局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鉴定和持续监督检查,飞行模拟设备营运人对其飞行模拟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其达到并持续保持规定的等级和相应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性能标准,确保飞行模拟设备在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或获取飞行经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现就本《规则》的制定作以下说明:

  1. 制定本《规则》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的民用航空活动发展很快,飞行训练方面已具规模,但民航总局使用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标准仍然是1994年由民航总局安全监察司起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024-94、GB/T 15025-94《飞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标准及鉴定程序》和GB 15026-94、GB/T 15027-94《飞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标准及鉴定程序》。该标准虽然可以满足国际民航组织的最低要求,但与发达国家的标准仍存在差距。制定本《规则》是推动我国民用航空训练与国际接轨和交流的速度,提高中国民航飞行机组成员的训练质量的需要。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使用或提供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和获取近期飞行经历的飞行模拟设备的任何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是因为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91、121、135、141和142部的要求,使用的每台飞行模拟机都应当经局方鉴定合格而制定的。

  3. 关于直升机飞行模拟机和训练器的鉴定性能标准

  虽然我国民航目前尚没有直升机飞行模拟机和训练器,但是在编写过程中,考虑到我国通用航空发展较快,也将直升机飞行模拟机和训练器的鉴定性能标准列入到本《规则》附录C和附录D中。

  4. 关于飞行模拟机设备鉴定的申请、受理和颁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已将飞行模拟设备鉴定列入行政许可项目,本《规则》中申请、受理和颁证的程序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民航总局进行行政许可提出了要求,对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时间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5. 关于飞行模拟设备客观数据要求 

  除本《规则》第60.23条的规定,附录A第60.A.2.11条规定了A级和B级飞机飞行模拟机建模和验证数据的替代来源;附录B第60.B.2.7条规定了各种型号飞机2、3级和5级飞行训练器的替代数据,第60.B.2.9条规定了6级飞机飞行训练器建模和验证数据的替代来源。

  6. 关于鉴定测试指南 

  本《规则》着重强调了主鉴定测试指南的重要性,当主鉴定测试指南丢失或不适用并且在30天内没有进行更换时,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自动失效。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60.25条(g)中规定了“在本规则颁布实施72个日历月后,所有主鉴定测试指南应当采用民航总局接受的电子格式。”

  7. 关于鉴定类型 

  本《规则》重新定义了鉴定类型,包括初始、升级、定期和附加鉴定四种类型。传统的搬迁和特殊等鉴定则没有在本《规则》中定义,而是列入另外类型,如将飞行模拟设备搬迁规定为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自动失效,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按照初始鉴定的要求进行鉴定合格后,合格证自动恢复。

  8. 关于新型别或型号航空器飞行模拟设备的临时合格证 

  本《规则》规定了新型别或新型号航空器飞行模拟设备,尽管试飞数据没有获得航空器制造厂的最终批准,只要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经民航总局认可后,可以颁发飞行模拟设备临时合格证;改变了传统的将其进行鉴定后定为具体等级的做法。

  9. 关于质量保证系统

  本《规则》关于质量保证系统不是强制性要求,但是民航总局仍然鼓励各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建立质量保证系统,为此,在60.19条(b)中规定,“2007年1月 1日之后,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已按本规则第60.55条的要求建立了合格的质量保证系统,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否则,有效期仍为6个月。”

  根据2005年3月7日公布的《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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