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公司农村收运1.5吨拉臂钩车及3m³垃圾箱采购(分包二:3m³垃圾箱)——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现将《北碚公司农村收运1.5吨拉臂钩车及3m³垃圾箱采购(分包二:3m³垃圾箱)》招标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告知你们。本补充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次补充通知为准。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问题1:招标文件资格要求:(2)投标人2020年、2021年财务均不亏损。
这一要求我们觉得不合理,理由如下:
众所周知,2020年和2021年受疫情影响,环卫设备采购需求锐减、环卫运营经费短缺,多数企业亏损在所难免。特别是航空公司巨亏,因为航空公司亏损,难道我们就不坐飞机了吗?
同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和国资背景企业的责任。
于情于理,这一条资格条件的设置都是不妥的,建议删除。
答:本次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本次招标文件设置财务不亏损是为保证垃圾收运的稳定性及及时性,避免因投标人近两年财务亏损导致经营状况不佳所带来的破产倒闭风险、合同不能履约的情形。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财务要求的设置,参照了重庆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符合现行招投标法的相关要求,故财务要求不做调整。
问题2:
商务评分项:业绩4分,投标人从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的具有1.5吨拉臂钩车实际销售数量排序,排名第一的得4分 ,依次递减0.5分,减完为止。
请问设置业绩评分的依据是什么?是为了减少中小微企业中标的概率吗?
答:此分包项目为“分包二 :3m³垃圾箱”,以上问题与本项目无关。
问题3:
合同专用条款中交货期:(1)交货期:卖方接到买方的供货通知后 15 天内货到买方指定现场,卖方按照买方的供货通知进行分批供货,具体供货时间以买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3立方箱体(与贵单位箱体和车辆互换)属于定制产品,交货期15天明显不合理,建议修改为30天。
答:本次招标文件中交货期有调整,具体详见补遗。
问题二、合同专用条款违约赔偿规定以下内容:
卖方应在最终验收后3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并向买方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卖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经买方催促后 7 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买方有权根据已有的资料进行结算审核,责任由卖方自负; 并且因卖方未按时报送结算资料导致结算审核时间延后及支付延迟的责任由卖方承担,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根据卖方提交结算资料的延误时间按 1000 元/日支付违约金。
请问:以前我们来贵单位办理验收和结算,贵单位门都不让我们进,说打电话让人接,电话也不接,罚我们在楼下立正,签字还得看签字的人心情,为什么办不完结算只罚我们?为什么打电话不接,不接我们上楼办事贵公司不赔偿我们。
答:此条按招标文件执行。因疫情原因办理相关事宜请提前接洽。
问题三、招标文件资格要求:(2)投标人2020年、2021年财务均不亏损。
提供: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2020年和202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问题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上市公司和外资企业必须进行财务报告审计,并未强制规定其他企业进行审计。
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问题二:受疫情影响,2020年和2021年不亏损的行业恐怕只有核酸检测机构,请问贵公司是招垃圾箱体,还是招核酸检测?亏损并不等于不能完成合同,国家都花大力气让企业减亏,出台各种减税政策来扶持企业,建议贵公司与国家同呼吸共命运。
因此,建议取消这一条资格要求,将企业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在招投标中无违纪作为资格条件之一
答:本次招标文件设置财务不亏损是为保证垃圾收运的稳定性及及时性,避免因投标人近两年财务亏损导致经营状况不佳所带来的破产倒闭风险、合同不能履约的情形。
本次招标为货物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财务要求的设置,参照了重庆市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符合现行招投标法的相关要求,故财务要求不做调整。
问题四、招标文件具体要求?
答: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招标文件需用专业软件查看。具体咨询重庆市电子招投标系统开发单位。(单位名称: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驻重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3-63153651)。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2.4交货期”修改为:中标人接到招标人的供货通知后30天内货到招标人指定现场,中标人按照招标人的供货通知进行分批供货,具体供货时间以招标人通知的时间为准。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专用条款资料表”第6交货方式中第(1)条修改为:卖方接到买方的供货通知后30天内货到买方指定现场,卖方按照买方的供货通知进行分批供货,具体供货时间以买方通知的时间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更改为 2022年11月14日9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更改为2022年11月14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招标人: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28日
[50000120221017025110102].CQC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