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月1日起施行明令禁止9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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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楼林立的广州城区 彭一哲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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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建设报讯 记者唐培峰报道:3月3日,《广东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公布,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将适用范围从原有的高层公共建筑,扩展至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层建筑,涵盖高层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填补了广东省在高层住宅与工业建筑消防安全领域的省级立法空白。

      根据新规,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建筑,超高层建筑则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建筑,为各类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了清晰的界定标准。

      火灾预防是本次新规的核心内容。针对当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新规明令禁止9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包括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或者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在高层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充电等行为。同时,鼓励设置智能阻止电动车上楼入户装置,从源头防范电动车火灾隐患。此外,新规要求高层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门禁系统疏散门在断电或火灾时应易于开启;高层公共建筑需配备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等逃生设施,高层住宅建筑也应在公共区域摆放灭火器材,有条件的配置相应逃生设备。

      智慧消防建设成为新规的一大亮点。新规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高层建筑火灾监测、预警预判和社会消防管理应用平台等智慧消防建设,探索推动消防无人机建设应用纳入本地区低空经济规划建设范畴。同时,鼓励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控、燃气泄漏自动报警联动切断等智慧消防设施,提升消防安全技防水平。超高层建筑用气场所则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联动装置,确保用气安全。

      关于应急预案,新规提出,新建超高层建筑应按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已投入使用的,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按标准要求补建微型消防站。高层建筑专职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应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并配合属地消防救援站联勤联训联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应当将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作为重要内容,并组织演练。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与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明确,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擅自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要求公示消防设施停用信息等行为,消防救援机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提示性、警示性标识的,逾期不改将处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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