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等“机闹”犯罪行为有了更明确的惩治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相关行为适用的罪名和定罪条件。
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罗国良表示,一段时间以来,乘客在民航飞机内违规开启应急出口舱门、在民航飞机机舱内打架斗殴、殴打他人等“机闹”行为时有发生,引发关注。2023年6月,一男子疑因不满航班因天气原因导致延误,在机舱内吵闹,霸占商务舱座位,最终被公安民警带下飞机。罗国良表示,类似行为属于单纯的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构成刑事犯罪,各方面认识不统一,影响预防和惩治效果。《解释》明确了上述行为适用的罪名和定罪条件。
罗国良介绍,《解释》明确,并非所有的违规开启民航飞机舱门的行为都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民航飞机处于依靠自身动力移动期间或者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足以引发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情况下,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飞机尚未依靠自身动力移动等情况下违规开启舱门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解释》采用列举方式,对在飞行中的民航飞机上实施暴力行为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对民航乘务员使用暴力的行为可能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表示,《解释》准确把握不同场景违法犯罪特点,注重把握飞行安全风险防控与治理的特殊性,依法准确定性处理。《解释》明确,在民用航空器依靠自身动力在地面移动期间违规开启舱门,致使应急撤离滑梯释放,足以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民用航空器空中飞行期间违规开启舱门的,此时机舱内处于加压状态,行为人违规开启舱门,有导致乘客和机内物品被吸出机舱外的高度危险,也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