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乘参与“隐秘”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多人获刑

买家从国外拍卖网站购买疑似象牙制品后,通过快递邮寄入境;空勤乘务员未向海关申报,却携带珍贵动物制品从员工通道入境通关……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多起关于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犯罪案例曝光,多名被告人虽心怀侥幸,试图通过各种隐蔽方式走私入境,但最终获刑。

被告人罗某从国外拍卖网站购买疑似象牙制品后,通过快递邮寄入境,向海关申报为模型、手办、摆件,当月签收快递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和检验,疑似象牙制品为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象牙)加工制成,共计2.675千克,价值人民币111459.23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禁止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邮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罗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其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罗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另一被告人甄某作为空勤乘务员,在境外执飞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之后,从员工通道入境通关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当场从甄某携带的行李箱中,查获用报纸和胶带包裹的疑似珍贵动物制品17件。经鉴定,在上述珍贵动物制品中,4件为豹牙,10件为狮牙,2件为狮指甲,共计价值人民币139000元。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甄某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鉴于被告人甄某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甄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官表示,对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应当结合其职业、走私方式、物品藏匿位置、包装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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