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台州机场相关人员初步处理结果的劳动人事及法律辨析

日前,根据相关媒体对深航持刀纵火事件的后续报道称,经台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台州市民航局局长杨友德被免职,副局长卢启辰撤职,台州机场安检站站长、副站长,当班职工全部就地开除。细心人士发现,其中相关人员处理结果的用词不同,分别为“免职”、“撤职”和“开除”。从处理结果分析,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依法作出的处理。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对事件当事人的处理结果也十分期待。

日前,根据相关媒体对深航持刀纵火事件的后续报道称,经台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台州市民航局局长杨友德被免职,副局长卢启辰撤职,台州机场安检站站长、副站长,当班职工全部就地开除。细心人士发现,其中相关人员处理结果的用词不同,分别为“免职”、“撤职”和“开除”。从处理结果分析,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依法作出的处理。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对事件当事人的处理结果也十分期待。

一、相关处理结果的依据

(一)免职

台州市委市政府对台州市民航局局长杨友德免职,应该是依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省委、市委相关制度作出的决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一章是关于免职、辞职、降职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撤职”的规定。该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三)辞职或者调出的。(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撤职

台州市委市政府对台州市民航局副局长卢启辰撤职,应该是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省市相关规定作出的决定。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处分结果分析,台州市民航局副局长卢启辰应该属于台州市人民政府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开除

从互联网上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台州市民航局应该为台州市属事业单位。对台州机场安检站站长、副站长,当班职工开除,同样应该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省市相关规定作出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除上述规定外,其第二十三条还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二)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二、事业单位开除处分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不同

我国大多数机场的单位性质为企业。如果是企业遇到类似问题,处理依据完全不同。1982年4月国务院曾经公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该《条例》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颇有几分相似之处。但是,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该《条例》已被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516 号)予以废止,并被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是作为企业员工的上述安检站相关人员,被认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三、后续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报道,事件发生时,机长广播:“所有人原位坐好,飞机现在开始紧急下降,坐好,坐好”。空乘人员高喊:“相信我们,相信我们,我们有能力。不要着急,坐好,坐好”。之所以反复强调“坐好”,这背后其实是有深刻的航空安全背景的,因为在其他类似事件中,因为旅客恐慌移位造成航空器失去平衡,最终坠海失事。根据有关媒体的报道,深航持刀纵火事件第一批处理结果,反复强调“就地免职”、“就地撤职”、“就地开除”,充分体现该事件的严重性,已经严重威胁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彰显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处理和整改的决心。在后续相关法律问题中,最受公众期待的是持刀纵火者违反了什么法律、应该受到什么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法律之规定,以及媒体公布的初步事实,我们可以进行一些思考和讨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我们不能在此预先作出公众判决,必须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作出判决。

与此同时,据媒体报道,深航持刀纵火事件的当事人为台州某村村民翟金顺,

在被捕时跳机伤及头部,现已脑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该事件的当事人确已死亡,也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中国民用航空网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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