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无人机使用的建议

  作者/沈振、刘洋  无人机(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UAS)产业蕴藏的巨大经济和社会价值正在逐步被全世界所认识,激起了无数投资者的挖掘欲望,全球的UAS研发机构、制造商和航空器数量都在近几年快速增加。然而,今年在美国发生的下面事件却向世人敲响了刺耳的警钟:事件一,3月22日,一架正在降落的全美航空CRJ200型飞行在700米高度与一架多旋翼无人机擦身而过,事后未能找到无人机使用人。事件二,7月7日凌晨,纽约的一架警用直升机在巡逻飞行时,在600米高空遭遇了两架无人机,警用直升机紧急规避后避免了空中相撞,事后通过跟踪无人机降落地点追查到两名操纵者,两人因此受到“鲁莽行为”的控诉。

  作者/沈振、刘洋

  无人机(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UAS)产业蕴藏的巨大经济和社会价值正在逐步被全世界所认识,激起了无数投资者的挖掘欲望,全球的UAS研发机构、制造商和航空器数量都在近几年快速增加。然而,今年在美国发生的下面事件却向世人敲响了刺耳的警钟:事件一,3月22日,一架正在降落的全美航空CRJ200型飞行在700米高度与一架多旋翼无人机擦身而过,事后未能找到无人机使用人。事件二,7月7日凌晨,纽约的一架警用直升机在巡逻飞行时,在600米高空遭遇了两架无人机,警用直升机紧急规避后避免了空中相撞,事后通过跟踪无人机降落地点追查到两名操纵者,两人因此受到“鲁莽行为”的控诉。

  上述两起事件都是UAS与有人航空器的飞行冲突,这是UAS最大的安全隐患。如何避免这种不安全事件,实现UAS和有人航空器在空中的“和平共处”,以当前的UAS发展水平和使用现状来看,亟待解决的主要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规范管理问题。我国的UAS在民用、警用和军用领域实际应用已初具规模,安全形势也不容乐观,在去年底更是发生了无人机闯入首都机场空域的事件,为此,本文结合我国民航的现状,就UAS的空域使用规范问题提出一些笔者的看法。

  通用航空的发展亟需规范无人机的空域使用

  近几年,低空空域改革的推进给我国的通用航空带来了不少便利:华北地区永久报告空域、舟山和建德报告空域的划设,首条低空航线“珠海—阳江—罗定”的开航,今年7月公布的《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近日国家发改委又宣布要“进一步加快低空空域开放、通用航空等重点领域制度改革”……在各种利好政策的驱动下,我国通用航空实现了较为明显的增长。2013年的统计数据都首次达到双位数增幅:飞行小时增加14.3%、航空器增加21%、运营企业增加27%……

  通用航空是低空空域的主要用户,而大部分UAS飞行高度也在真高1000米以下,因此对通用航空的潜在威胁相比对运输航空的大很多。现在我国的通用航空好不容易等到低空空域这条马路拓宽了些,却又迎来了同路的“小伙伴”——UAS。目前没有UAS适用的交通规则,大部分也不懂现有规则,因此UAS非常容易窜到通用航空的“车道”上,影响通用航空的“正常行驶”甚至造成“交通事故”。随着通用航空的发展,空中游览、飞行体验、私人飞行等大众消费类项目将会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而执行航拍等业务的UAS的飞行区域极有可能与这些飞行相重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特别是载人的通航事故,将严重阻碍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因此,现在就有必要给这些“小伙伴”制定飞行规矩,建立空域使用规范。在规范没有制定完善之前,有必要采取物理隔离,划设“道路分隔线”,让通用航空器和UAS在各自的“车道”上安全前行。

  无人机需分类提出空域使用规范

  国际民航组织(ICAO)于2011年发布了关于UAS适航和空域融入的328号通告,提出了“UAS达到有人航空器相同的安全水平”,“空管、空域不宜做大幅调整,UAS必须能够最大程度的符合现存的条款”等指导准则。可以看出,由于无人机的研发、制造和使用具有较强的不可控性,而且一开始也没有纳入民用航空管理范畴,目前无法实现国际统一的规范标准,各国只能在符合本国安全管理理念的前提下,结合各自UAS的发展形势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ICAO 328号通告要求UAS“尽量”适应有人航空的现有标准,因此要先分清楚哪些UAS能够适应,哪些不能适应。笔者认为,航时长、航程远、速度快、高度高、重量体积大、超视距或自主飞行的“高、快、大”类UAS,飞行性能和飞行路线与通用航空器相似,与有人航空器使用空域重叠部分较多,有些特殊用途的UAS甚至可能需要加入航路飞行,属于能够适应现有标准的UAS。此类UAS的载荷能力一般也较大,应答机等监视设备的安装不会造成明显减载。

  对于“低、慢、小”类UAS,安全危害没有前者那么大,性能和体积也限制了设备的安装,属于不能适应现有标准的UAS。但此类UAS正是目前数量最大,市场需求最强烈的群体,有针对性地规范它们对空域的使用,是目前空域管理方面需要填补的空白区域。

  如何界定UAS属于上述哪一类?这需要规范制定方——民航主管部门与规范遵守方——UAS研究机构、制造商、运营商等建立合作机制,寻找管理和技术上的契合点,实现UAS与民航标准的相互融合。在这点上,美国联邦航空局(FAA)6个UAS试点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截至8月13日,6个试点已经全部启动试验运行。各个试点的承研机构性质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空域条件不同、任务目的不同,使用机型不同,能够全面发现UAS实际应用问题,为FAA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和解决方案。我国的UAS科研单位、相关高校和一些知名制造商的技术基础,也可为我国UAS对空域的规范使用提供支持。

  规范无人机空域使用的路径建议

  综合考虑空域安全的需求、空域管理现状和我国UAS的应用现状,笔者认为目前规范UAS的空域使用要“两条腿走路”——长期的制度化管理和短期的保护性管理。

  —长期的制度化管理

  长期的制度化管理是UAS与有人航空器实现空域共享的最终保证。在空域使用规则方面,需要制定适用于“低、慢、小”类UAS的隔离空域使用规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的空域使用规则上进行“减法”简化;根据UAS与有人航空器的客观差异,以有人航空器空域使用规则为基础,制定“高、快、大”类UAS适用的融合空域“过渡性”使用规则,以满足当前此类UAS(尽管数量较少)的飞行需求;探索前两种规则的结合点,最终实现无人和有人航空器真正的空域融合使用。在空域维护方面,需要建立空域风险评估机制,对UAS运行空域内的障碍物变化、天气条件、USA活动量、有人航空活动量、飞行事故记录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对空域风险进行量化打分,对空域进行动态控制。

  这种制度化管理必须以有人航空的安全保障为前提,同时考虑UAS的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以及通信、监视、控制等配套技术的发展,需要在试验中摸索前行。在《民用UAS融入美国国家空域系统的路线图》中,美国FAA将民用UAS融入其国家空域系统的实现时间预设为2026年。对于我国来说,由于空域管理体制和民用航空发展阶段的特殊性,需要厘清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所需要的时间可能会更长。根据7月份的媒体报道,我国《无人机空域管理规定》正在征求意见,其中将包括民用UAS飞行计划申报程序,申报条件,以及无人机可用空域划设等内容。希望该规定的出台能够解决部分实际问题,在无人机的空域使用制度化方面往前迈一步。

  —短期的保护性管理

  短期的保护性管理是在UAS空域使用规则未能建立健全之前,出于保证空域安全的目的所采取的管理措施。目前我国的UAS应用已经超前于管理的发展步伐,笔者认为需要采取一些“临时”措施,减少UAS对空域的误用滥用,避免出现本文开头两起事件的重演。

  规章和安全意识的引导养成。在研发、制造、使用等环节中,UAS被很多人视为航模、机器人或生产工具,但很少有人将其与民用航空器相联系,更无法理解UAS从设计到飞行都要满足“复杂”的民航规章要求。针对这种情况,民航主管部门需要下功夫与UAS产业的各个环节,以及工商、农林、测绘、电力等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对各地的无人机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解掌握,主动宣传民航规章特别是空域使用的管理理念,强调UAS所承担的民用航空安全责任,引导UAS产业内的民航规章和安全意识养成。通过这种规章的宣贯,管理方和被管理方还能实现信息互动,管理方能够了解UAS产业对于规章的适应程度,制定具备可行性的管理办法。

  空域信息的适当开放。目前UAS的民航法规尚在逐渐普及过程中,大部分运营商和操纵者对于空域的现行规则、空域信息的获取渠道、飞行计划的申报程序等知之甚少。按照《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但由于UAS的适航、驾驶员资质等关联环节尚未梳理清晰,实际的申请过程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在现阶段,“明确禁用、适度开放”可能是较为符合实际需求的UAS空域使用指导原则,如适当公布机场空域、敏感区域的范围,给UAS明确“禁飞区”,保护这些重点空域的安全。下图为澳大利亚民航安全局(CASA)为需要在机场空域内飞行的UAS运营商提供的两个机场可用空域的指导性地图,运营商可以直接在CASA的网站上下载,空域的划分界线一目了然,既能提高管理效率,又能保证空域安全。

规范无人机使用的建议
CASA提供的Sydney International Airport和Bankstown Airport可用空域指导地图

  信息交互的渠道开拓。UAS的制造使用群体分布广泛,遍及全国,增加了管理上的难度,为此,需要把握住关键的信息关口,利用好高效的信息渠道。笔者访问了一些国内的航模或UAS论坛,发现很多UAS使用人活跃在这些网络平台上,交流关于设备、技术的发展和使用心得,其中不乏关于空域安全使用的讨论。这些网络平台就是管理部门可以抓住的管理介入平台。UAS制造商的网页和产品说明也是非常高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可以提供相关的规章要求、空域使用指南,民航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现在部分UAS以手机为控制或监视终端,那么具备可用空域查询和告警功能的手机APP就是非常好的空域保护的技术手段。

  结束语

  由于规范的国际统一性和发展阶段的差异,我国的有人航空在空中秩序方面借鉴的“他山之石”比较多。然而对于UAS,首先国际上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空中规则,其次我国的发展进程几乎与国外同步,规模化应用甚至会先行于其他国家,因此必须针对我国UAS的发展形势和特点,在无人和有人航空的空域使用和保护的管理上,做到近期实现安全目标,远期实现融合目标,保证有人和无人航空的安全发展。

  (原文发表于《国际航空》2014年第9期,本文略有修改)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中国民用航空网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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