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志强批评国土局,这次还是没有错

  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在2月12日深夜发5条微博透露,由于他本人出差在外,无法将身份证原件留在公司用于申报参加市国土部门举办的土地出让申报,就请公证处公证了身份证复印件用于申报,但未获得国土部门承认。他批评市国土局坚持不认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导致华远无缘报名参加土地竞买。??

  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在2月12日深夜发5条微博透露,由于他本人出差在外,无法将身份证原件留在公司用于申报参加市国土部门举办的土地出让申报,就请公证处公证了身份证复印件用于申报,但未获得国土部门承认。他批评市国土局坚持不认经公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导致华远无缘报名参加土地竞买。??

  2月14日,东方早报网发表《这一次任志强真的错了》一文,从法律角度做了详细分析,认为这次是任志强错了。笔者认为,这一次任志强还是没错,是国土局错了。下面还是从法律角度分析。

  从任志强披露的情况看,华远地产这次参加土地拍卖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中,除身份证原件外,其他资料都是合格的。这次出让地块挂牌文件中规定,有意参加土地竞买的,须在申请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其中包括“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从这个要求看,提交身份证原件的目的是验证身份证复印件的真实性,防止复印件是伪造的。按照一般的看法,通过查验原件可以验证复印件是否真实。但是,验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并不只有查看原件一种方法。公证处对复印件的真实性进行公证,也是一种方法。并且,从法律角度看,公证的效力远大于国土局自己验证的效力。从安全角度看,用公证的方法更安全。这是因为,无论公证处的公证还是国土局自己对照原件验证,都有出错的可能性。但是,公证处出错的可能性更低。在出错的情况下,如果公证处的公证错了,国土局可以要求公证处赔偿损失,如果国土局自己验证错了,只能自己承担损失。按照“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当然解释方法,国土局应当接受法律效力更高和安全性更强的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这一论证说明,国土局是错误的,

  退一步讲,即使身份证复印件真有问题,可能导致授权委托书的效力有问题,也有后续措施可以补正。国土局的出让地块挂牌文件中,除对文件提交要求做出规定外,还要求缴纳数亿元的保证金。华远地产缴纳保证金的行为,可以视为对参加土地挂牌行为的追认,自然也包括对授权委托书的追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2条有明确规定。如果华远地产只提交申请挂牌文件而不缴纳保证金,国土局是不会让华远地产参加土地出让挂牌的。让华远地产参加土地出让,不会损害国土局的利益。如果确实发生华远地产竞拍到土地后以无权代理为由拒绝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国土局可以没收高额的保证金,不会受到损失。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代理人无权代理并且华远地产事后拒绝承认,发生的损失也不是由国土局承担,而是由代表华远地产参加拍卖的个人承担。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华远地产需要公证的到底是授权委托书还是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明确的是,任何书面文件都有伪造的可能性,只有本人现场签字的文件才是真实的。国土局的土地出让文件没有要求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表明其接受这一风险,其实国土局也采取了措施以规避这一风险,例如要求缴纳高额的保证金。既然国土局没有要求其他参加人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书,自然也不能要求华远地产提交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书。在本次事件中,即使华远地产提交了授权委托书的公证书,恐怕国土局也会不认可。

  在市场经济中,效率和安全永远是一对矛盾。对效率的要求高了,就会损害安全,对安全的要求高了,就会降低效率。为保证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最好的办法就是废除代理制度,任何事情都要求法定代表人现场签字确认,但这会极大地降低效率。为提高效率,我们只能适当降低安全系数,寻求安全和效率的平衡。

  在本次事件中,我们也看到了效率的降低。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在拍卖情况下,参加竞买者越多,竞争越激烈,成交价就可能越高。如果华远地产在这次竞买中出的价格高于现在的成交价(只是一种可能),那这次事件一方面减少了土地拍卖收入,另一方面减少了华远地产的利润,总体上减少了社会福利,降低了效率。

  在经济活动中,不仅身份证复印件有可能是假的,身份证原件也可能是假的,法人印章也可能是假的,各种其他证件也有可能是假的,但假的毕竟是极其少数的,绝大部分是真实的。为保证效率,我们一般都认为这些东西都是真实的,并采取其他措施对其真实性进行验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控制风险,合理确定其安全性。片面强调交易安全,将极大降低交易效率,对整个社会都不利。提高交易效率,更需要整个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使社会上假的东西越来越少。

  总而言之,任志强这次还是没有错。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中国民用航空网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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