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航空姐自杀案判决合理吗?

  1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传出消息: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航空姐于丹丹自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伟忠被判支付原告魏××(于丹丹亲属)人身损害赔偿款12.5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5.5万多元。(深圳新闻网)

深航空姐自杀案判决合理吗?

深航空姐自杀案判决合理吗?

  1月21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传出消息: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航空姐于丹丹自杀案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陈伟忠被判支付原告魏××(于丹丹亲属)人身损害赔偿款12.5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合计15.5万多元。(深圳新闻网)

  关于于丹丹自杀一案,当时我写过一篇文章,叫做《深航空姐自杀之谜的四大猜想》,被多家网站、论坛转载。我在文中提出,首先,该案是一起自杀案件,而并非大多数媒体和网友所说的谋杀(诱骗自杀)。其次,于丹丹是陈忠伟的情人,而非潜规则。再次,于丹丹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民事行为能力,应付主要责任。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陈忠伟有主观上的故意的情况下,只能认定陈忠伟存在过错。最后,深航在此事件中不承担责任,但是有道义上安抚家属的义务。

  对于我的观点,网友反应不一,但大多数持反对态度,骂声不断。我理解大家的感受,毕竟一个如花美少女在事业刚刚开始香消玉损,让人扼腕痛惜。而我作为原深航员工,对于这个小妹妹同事的离世,更是惋惜难过。但是法律案件,本身要用事实来说话,“罪刑法定”,“疑罪从无”是我国刑法的两大原则。

  应该说,宝安区法院的判决结果还是比较合理的,对于责任人的认定和责任的裁量都有理有据。从新爆料出来的于丹丹和陈忠伟的往来短信来看,更加证实了我的猜测,于丹丹是为情自杀,陈忠伟存在没有进行有效干预的过错。另外,陈忠伟作为有妇之夫,面对涉世不深的于丹丹的一往情深,与其发展恋爱关系,属于道德层面的问题。从心理学方面来看,陈忠伟与丹丹的感情,应该说还是真诚的。陈忠伟是个心理正常的成年人,那么从犯罪心理上来看,没有犯罪动机可循。所以,这只是一起普通的为情自杀案件。巧合的是,自杀者是个空姐,当事人是她的领导,而且涉及到婚外情,容易让人误会为让社会深恶痛绝的潜规则,这样的噱头,足以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而于丹丹不幸的身世,让不少同情她的网友在痛恨陈忠伟的同时失去基本判断能力。

  而于丹丹所在的深圳航空,在此事件中没有追究于母及其亲属在宝安机场的过激行为,而且给予人道上的安抚(如果刘剑平的发言属实的话),应该说,还是处理的有礼有节的。

  逝者已矣,生者当惜。生命是最重要的,还是那句话,当你选择离去的时候,多想想爱着你而不求回报的爸爸妈妈。愿她得到安息!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中国民用航空网保持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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