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告:飞行时间问题

报告类型: 飞行人员
事件类型: 飞行安全
事件经过:
我这次报告的是航空公司执行的飞行员飞行时间的问题:
1、自从总局执行每7天内有连续48小时休息条例后。我所在的公司从未执行过这一规定,这使得飞行员飞得很疲劳,影响安全。特别是前段时间,地区管理局两次检查要求整改,但是仍然如故。
2、我公司谎报航段时间,造成很多飞行员空中时间超时。举例:曾经排过,甲地-乙地-甲地-丙地-甲地,机组一名机长两名副驾驶。按飞行计划计算空中时间已经接近7点55分。按规定多于两段以上航线,一套机组,空中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实际飞行后,加上地面时间大大超过8小时,可是领导希望大家空中地面时间都少填,做到任务书上时间少于8小时。曾经更有夸张的是,甲地-丁地-甲地-戊地-甲地,这样超时40分钟的航线,两人制机组去飞,空中少填时间可想而知。现在经过一些懂法飞行员的抗议,这种排班已经大大减少了,但并不保证没有。
3、地面时间少填。以前地面时间,领导曾公开指示不要填超过6分钟。现在,杨局长讲话以后,地面时间相应填多了些。但是,很多机长要求还是少填,甚至空中时间少填15分钟,来弥补地面时间的“损失”,因为我们只是空中时间承包,涉及到自己的“荷包”问题。孰不知,这样他一年下来,可能就飞了1200或更多的时间。
总之,公司的是严重缺乏飞行员,而且大量进飞机,公司要求飞行部完整的指标完成不了。这样的客观因素,造成了飞行员严重的疲劳飞行。有人最多一次,曾经7天内飞了4班晚9点起飞第二天早7点回来的红眼航班。有好多人为此病倒。我们飞行员对于很多总局新颁发的条例,法律无从了解,间接造成“法盲”。公司从来没有及时通报文件,甚至装作不知。希望总局有关领导能重视我公司的这些情况!
专家点评:
1、本报告所述情况,应该基本符合实际。 2、报告中提到的问题可以在121部中找到答案: 第121.481条 概则 (a)
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本规则运行中,应当保证其机组成员符合本章适用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员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b)本章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经批准的睡眠区,是指经局方批准,为使机组成员获得良好睡眠而指定的场所;
(2)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小时;
(3)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者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时间),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一个值勤期内,如机组成员能在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4)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为了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作为乘员乘坐飞机往来于驻地和值勤地点的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5)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制不畅等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延误。
(c)在本章中,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是指机组成员在飞机飞行期间的值勤时间,包括在座飞行时间(飞行经历时间)和不在座飞行时间。 第121.483条
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a)当飞行机组配备2名驾驶员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
值勤期最多14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但对于不多于2个航段的飞行,飞行时间可以延长至9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但对飞行任务解除的时间是发生在当地时间午夜零点之后的,则应安排1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9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6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b)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符合第121.451条(a)款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16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但对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飞行时间可以延长至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12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8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4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c)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符合第121.451条(a)款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并为飞行机组提供经批准的睡眠区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18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4小时,但每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8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8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16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20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8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d)当飞行机组配备4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符合第121.451条(a)款规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20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7小时,但每个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22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20小时的限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20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22小时,但该值勤期后22小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3、建议SCASS网站增加相关安全法规内容,飞行员通过准备网的链接,登陆SCASS,就可以了解到法规情况。(来源:中国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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