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报告:关于航空器放行人员执照资格的疑问

报告类型: 机务人员
事件类型: 安全管理
事件经过:
公司在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要求AV整机放行人员签署明确标注为ME专业的工卡。不知道此举是否合适?如果授权了整机放行,是否就意味着同时获得了ME+AV的双重资格?那为何在质量体系下还在授权整机放行人员授权清单的同时,还有维修资格授权清单?
专家点评:
感谢报告人的报告,此份报告关注了维修人员培训和授权方面的问题,也是日常维修工作中较普遍存在的现象。 CCAR
145第145.23条(d)(2)规定: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应当获得本单位的具体工作项目授权。第145.31条维修工作准则(e)规定:各类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其授权的工作范围相符。
规章明确了维修人员所从事的维修工作内容要符合被授权的工作范围,如果维修单位的《维修管理手册》和其他手册中没有明确进行说明,或没有对放行人员的航线维修工作专业交叉培训的相关规定,报告人所报告的情况已不能满足规章的要求了。维修单位应该进行纠正。同时,为了满足运行需要,维修单位可以进行手册梳理修订和报批、补充培训、补充授权,使相关维修工作符合手册和规章要求,保证规章符合性和维修安全。(来源:中国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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