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 4GV航空运输备案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 ,根据公司《危险品航空运输补充规定》的要求,特制定MSDS、4GV航空运输备案细则:   一、 备案需出示和递交的文件   (一)MSDS   1、 加盖公司公章的正本中文MSDS,英文MSDS(如适用),一式三份。   2、 出示公司营业执照正本,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 出示培训证书的正本,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培训证书的复印件。每个申请单位必须至少提供两名操作人员培训证书的复印件,人员培训类别为ICAO –TI规定的1、2、3、6类人员的训练,一式两份。   4、 出示IATA或CATA授权代理人的正本资格证书,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如适用),一式两份。   (二)4GV包装   1、出示公司营业执照正本,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2、 出示培训证书的正本,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培训证书的复印件。每个申请单位必须至少提供两名操作人员培训证书的复印件,人员培训类别为ICAO –TI规定的1、2、3、6类人员的训练,一式两份。   3、 出示国家出入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包装性能检验单复印件(如适用),一式两份。   4、 出示IATA或CATA授权代理人的正本资格证书,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如适用),一式两份。   三、要求   (一)MSDS   1、 此细则仅适用于未能提供第三方鉴定报告的危险品交运。   2、 MSDS必须是由该危险品的生产厂家提供,加盖公司公章,其标准应符合国家关于MSDS的规范要求。   3、 在MSDS中应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成分/组成信息、危险性概述、泄漏应急处理、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操作处置与存储、接触控制/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毒理学资料、生态学资料、运输信息等相关内容。   4、 MSDS的备案认可原则上当年有效,下一年度需重新进行备案认可。   5、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磁性物质不适用于MSDS备案认可范围。   (二)4GV   1、 此细则仅适用于未能提供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包装使用证的危险品4GV包装。   2、 如果未能提供国家质检总局中心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则需到公司危险品管理职能部门进行4GV包装运输备案。   3、 如果由代理人出具内包装说明保函的,则需到公司危险品管理职能部门进行4GV包装运输备案。   四、处罚:   1、公司危险品管理职能部及货物收运部门如对备案的MSDS与实际交运的货物有疑义,并经检测鉴定确定实际交运货物与备案的MSDS不一致时,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按照CCAR-276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公司危险品管理职能部及货物收运部门将对交运的4GV包装危险品进行适当的开箱抽查,对于违反操作要求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按照CCAR-276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联系方式   1、东航安监部危险品管理部   联系人:陈洁/高建军/严峻岭   联系电话:22331011/22331016/22331017   2、中货航标准训练部规章管理处   联系人:张颖俐   联系电话:62691057   六、此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文件,若有与此细则不同的,以此细则为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托运人及其代理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根据公司《危险品航空运输补充规定》的要求,特制定MSDS、4GV航空运输备案细则:

  一、 备案需出示和递交的文件

  (一)MSDS

  1、 加盖公司公章的正本中文MSDS,英文MSDS(如适用),一式三份。

  2、 出示公司营业执照正本,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3、 出示培训证书的正本,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培训证书的复印件。每个申请单位必须至少提供两名操作人员培训证书的复印件,人员培训类别为ICAO –TI规定的1、2、3、6类人员的训练,一式两份。

  4、 出示IATA或CATA授权代理人的正本资格证书,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如适用),一式两份。

  (二)4GV包装

  1、出示公司营业执照正本,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2、 出示培训证书的正本,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培训证书的复印件。每个申请单位必须至少提供两名操作人员培训证书的复印件,人员培训类别为ICAO –TI规定的1、2、3、6类人员的训练,一式两份。

  3、 出示国家出入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包装性能检验单复印件(如适用),一式两份。

  4、 出示IATA或CATA授权代理人的正本资格证书,递交加盖公司公章的该资质证明的复印件(如适用),一式两份。

  三、要求

  (一)MSDS

  1、 此细则仅适用于未能提供第三方鉴定报告的危险品交运。

  2、 MSDS必须是由该危险品的生产厂家提供,加盖公司公章,其标准应符合国家关于MSDS的规范要求。

  3、 在MSDS中应包含化学品及企业标识、成分/组成信息、危险性概述、泄漏应急处理、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操作处置与存储、接触控制/个体防护、理化特性、稳定性和反应活性、毒理学资料、生态学资料、运输信息等相关内容。

  4、 MSDS的备案认可原则上当年有效,下一年度需重新进行备案认可。

  5、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磁性物质不适用于MSDS备案认可范围。

  (二)4GV

  1、 此细则仅适用于未能提供国家商检部门出具的包装使用证的危险品4GV包装。

  2、 如果未能提供国家质检总局中心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则需到公司危险品管理职能部门进行4GV包装运输备案。

  3、 如果由代理人出具内包装说明保函的,则需到公司危险品管理职能部门进行4GV包装运输备案。

  四、处罚:

  1、公司危险品管理职能部及货物收运部门如对备案的MSDS与实际交运的货物有疑义,并经检测鉴定确定实际交运货物与备案的MSDS不一致时,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按照CCAR-276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公司危险品管理职能部及货物收运部门将对交运的4GV包装危险品进行适当的开箱抽查,对于违反操作要求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按照CCAR-276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联系方式

  1、东航安监部危险品管理部

  联系人:陈洁/高建军/严峻岭

  联系电话:22331011/22331016/22331017

  2、中货航标准训练部规章管理处

  联系人:张颖俐

  联系电话:62691057

  六、此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文件,若有与此细则不同的,以此细则为准。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200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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