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模拟器概述6:飞行模拟器的升级

  在对飞行模拟器进行验收和鉴定时,以前在很大程度上是凭飞行员的经验和感觉,难以从技术上客观地评价飞行模拟器的实际水平,无法确定飞行模拟器的等级标准。为了统一对飞行模拟器的评价、验收和鉴定的标准,提高飞行模拟器的质量,促进飞行模拟器的发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美国联邦航空局标准《飞行模拟器的鉴定》(ACl20—40B),我国制定了《飞行模拟器分级》国家军用标准。这里所说的飞行模拟器,仅指结构复杂,功能较全的飞行模拟装置,而不包括飞行训练器。

  在对飞行模拟器进行验收和鉴定时,以前在很大程度上是凭飞行员的经验和感觉,难以从技术上客观地评价飞行模拟器的实际水平,无法确定飞行模拟器的等级标准。为了统一对飞行模拟器的评价、验收和鉴定的标准,提高飞行模拟器的质量,促进飞行模拟器的发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照美国联邦航空局标准《飞行模拟器的鉴定》(ACl20—40B),我国制定了《飞行模拟器分级》国家军用标准。这里所说的飞行模拟器,仅指结构复杂,功能较全的飞行模拟装置,而不包括飞行训练器。

  下面简要介绍国家军用标准《飞行模拟器分级》。依据飞行模拟器的功能和性能,由低到高将飞行模拟器分为初级、I级、I级和Ⅲ级共四个等级。

  1  初级飞行模拟器

  (1) 系统要求

  主要对飞行人员模拟舱、仪表系统、操纵系统、通讯导航系统、计算系统、教员控制系统、音响模拟系统、空气动力模型、正常操纵和特殊情况处置等,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而且对模拟逼真度规定了比较高的要求。初级飞行模拟器可以不配备运动系统和视景系统。

  初级飞行模拟器的传输延迟,对运输机和轰炸机不允许超过300ms,对歼击机和强击机不允许超过200ms。

  (2) 功能要求

  对初级飞行模拟器的飞行前检查、发动机起动、滑行、起飞、爬升、巡航、下降、进场、着陆和训练课目覆盖率等,均规定了具体的要求。训练课目的覆盖率应不低于被模拟歼击机和强击机飞行训练大纲规定课目的30%、轰炸机飞行训练大纲规定课目的52%、运输机飞行训练大纲规定课目的64%。

  (3) 性能要求

  对初级飞行模拟器的起飞、爬升、巡航、纵 向和横侧操纵、可靠性等,均规定了具体的技术性能指标。模拟器的可利用率应不小于97%,平均无故障间隔时间(MTBF)应不小于15小时。

  2  I级飞行模拟器

  在达到初级飞行模拟器标准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要求。

  (1) 系统要求

  I级飞行模拟器要求配备不少于三个自由度的平台运动系统或与其功能相当的其它过载感觉设备。视景系统应能为每个飞行员提供水平视场角不小于45º,垂直视场角不小于30º。飞行模拟器的传输延迟,对运输机和轰炸机不允许超过300ms,对歼击机和强击机不允许超过200ms。

  (2) 功能要求

  I级飞行模拟器的系统,空气动力模拟应包括地面效应、地面反力和地面操纵特性。特殊效应模型应包括液压缓冲支柱压缩、地面速度效应、不平跑道特性、阻流片伸出、放阻力伞和反向推力引起的抖振、收放起落架和襟翼时的抖振、主起落架和前起落 架的接地感觉、前轮拖胎和刹车时的减速效应。音响的模拟应包括飞机机轮的触地声和飞机滑跑时的声音等。教员控制内容应包括云低高、云顶高、能见度、跑道视程、机场选择和机场照明等。

  训练课目的覆盖率应不低于被模拟歼击机和强击机飞行训练大纲规定课目的40%、轰炸机飞行训练大纲规定课目的60%、运输机飞行训练大纲规定课目的7S%。

  (3) 性能要求

  对I级飞行模拟器的滑行、起飞、爬升、着陆、地面效应、纵向和横侧性能、平台运动系统和视景系统等,均规定了具体的技术性能指标。

  3  Ⅱ级飞行模拟器

  在达到I级飞行模拟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要求。

  (1) 系统要求

  应配备六自由度平台运动系统或与其功能相当的其它过载感觉设备。

  视景系统应能为每个飞行员提供的水平视场角不小于75º,垂直视场角不小于30º;对单球幕空战模拟器,其视景系统的水平视场角应不小于200º,垂直视场角应不小于90º;领航轰炸模拟器视景系统的水平视场角应不小于140º,垂直视场角应不小于90º。具有黄昏和夜间的视景能力;有3个以上特定机场景象和气象显示;遮挡等级应不少于10级。

  操纵系统应具有与被模拟飞机在各种状态下相同的操纵动态特性。应模拟干、湿、结冰、有小块湿地、有小块结冰、飞机接地区域有橡胶残留物等状态的跑道。具有侧风模型和三维风切变模型。

  模拟器应具有检查模拟器硬件和软件的自动测试系统。计算机对模拟器硬件故障应检测到印制板级。

  飞行模拟器的传输延迟,不允许超过150ms。

  (2) 功能要求

  对进场、着陆、着陆后滑跑和滑行、空战、对地面目标攻击、领航轰炸和训练课目覆盖率等,均规定了具体的要求。训练课目的覆盖率应不低于被模拟歼击机和强击机飞行训练大纲规定课目的54%、轰炸机飞行训练大纲规定课目的80%、运输机飞行训练大纲规定课目的95%。

  (3) 性能要求

  对制动、纵向、动态操纵、无线电导航和视景系统等,均规定了具体的技术性能指标。

  4  Ⅲ级飞行模拟器

  在达到Ⅱ级飞行模拟器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要求。

  (1) 系统要求

  视景系统的白天、黄昏和夜间模式应具有足够的画面细节;在设计眼位测量的亮度应达到20cd/m2,分辨率达到3分(角);应具有湿的和被雪覆盖的跑道显示、特殊气象显示及描绘飞行员易产生错觉的某些视景。对空战模拟器应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飞行员模拟舱和空战环境;视景系统的水平视场角应不小于300º,垂直视场角应不小于120º。应有在大过载条件下出现的灰视、黑视和红视感的模拟。

  不管是否采用六自由度平台运动系统,都必须用过载座椅和抗荷服或其它与其功能相当的过载感觉设备来模拟过载感觉。
空气动力模型应包括低高度飞行时的地面影响,跨音速飞行对操纵特性的影响,机体结冰的影响,正常和反向动态推力对操纵特性的影响,气动弹性的模拟,由于侧滑而引起的非线性度的模拟。

  音响的模拟应包括雷雨、风挡雨刷、静电放电和飞机坠毁等声音。

  对模拟器的硬件和软件应能进行自动测试,应具有模拟器故障诊断系统,计算机对硬件故障的诊断应到印制板级,对软件的诊断应到每个功能框,并能显示和打印故障诊断结果。

  (2) 功能要求

  对着陆、空战和训练课目的覆盖率等,均规定了具体的要求。训练课目的覆盖率应不低于被模拟歼击机和强击机飞行训练大纲规定课目的70%、轰炸机飞行训练大纲规定课目的95%、运输机飞行训练大纲规定课目的98%。

  (3) 性能要求

  对气动力弹性和动态操纵等增加了具体的技术性能要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