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德斌:航空“黑名单”可以有 但应形成制度化

    2012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还涉嫌违法。(据7月18日《法制日报》)
    春秋航空并非唯一设立“黑名单”的航空公司,其它航空公司也各有自己的“黑名单”,只是不像春秋航空这般高调。事实上,春秋航空早在2007年就公开宣称,对带头霸机、打骂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的旅客,列入“暂无能力提供服务”,被列入“黑名单”的旅客将无法购买到春秋航空机票。此次,将部分带头闹事的乘客拉黑,只不过是延续其“黑名单”的做法,与之前并未差异。
    曾经广泛宣传的“客户至上、客户就是上帝”等理念,确实对提高客户服务有帮助,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许多服务行业都处于激烈竞争的局面,即便不用倡导,企业也会认真对待客户需求。可是,毕竟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服务能力有限,不可能完全满足客户的所有要求。如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愈发重视员工,对客户的容忍度均设有底线,也不再将客户当做上帝来对待,而是强调双方地位平等,企业只是提供有限服务,并不出卖员工的尊严。
    法律也有规定不能“强买强卖”,这就意味着双方均有选择权,企业可以挑客户,同样客户也可以挑选企业。事实上,在许多行业里,企业都只针对部分客户提供商品和服务,而非针对所有消费者,这乃是市场竞争下的细化区隔,却并未见到有多少消费者对此抱怨。那么,既然其它行业可以挑客户,为啥航空公司就不能选择客户呢?要求航空公司必须无条件接受所有客户,显然亦是不合理的要求,航空公司并没有这个法定义务。
    即便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航空公司也只应承担“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却可以拒绝那些“异常、不合理的运输要求”。因此,航空公司有权选择客户需求,并对部分客户“暂无能力提供服务”。而对于那些强行霸占客机、冲击停机坪、殴打客服人员的乘客,不管出于何等原因,都已经在事实上触犯法律,理应受到法律惩罚。那么,对于这些有过暴力行为的乘客,航空公司出于安全考虑,是否应该将其拉黑呢?
    目前来看,对于恶意冲击机场、殴打客服的乘客,仅仅采取法律处罚还不够,需要对他们予以相应屏蔽,减少航空暴力行为。但是,航空“黑名单”的设立也应制度化,由民航局会同各航空公司、消费者代表共同商议,建立一套完整的拉黑标准,对有过激行为的乘客采取拒绝服务的措施,但要针对不同行为,设定不同的拉黑期限。如此,在“黑名单”形成制度化后,航空公司与乘客都有章可循,也就不用再搞口水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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