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活封”飞机

  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中心“活封”了一架大型商务飞机,为企业纾困解难,一起涉航空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租赁公司与某航空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公司购买一架湾流G550商务飞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航空公司使用,约定租金为3800余万美元。后航空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租金,租赁公司遂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航空公司4000余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法院经查,航空公司银行账户不足以被查冻。租赁公司遂再次申请,就涉案租赁物大型商务飞机予以补充保全。

  法院充分研判保全措施的可执行性,及时向租赁公司了解涉案飞机权属登记、停放位置、实际使用情况和公司的经营状况。

  “本可正常执飞,如果直接强制查封,后续将面临高昂的维修、保养及停放成本,甚至出现大幅价值贬损,更不利于后期的债务履行。”承办法官赵瑞东告诉记者,为保障租赁公司预期的胜诉权益,减少对航空公司经营的不利影响,法院决定通过“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实现“以放促养”,避免“死封”带来的飞机价值贬损及高昂成本,使飞机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发挥财产效能,提高航空公司未来的履债能力。

  经多次沟通,该审慎灵活的保全方式得到当事人认可。法院对飞机采取“活封”的措施,即允许航空公司在正常经营范围内继续使用,未经法院同意,不得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等财产处分行为,并第一时间前往中国民用航空局调查权属登记、查封抵押详情并办理查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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