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前,为进一步提升航空医疗救护能力,深化拓展试点,推动制度固化和成果转化,促进航空医疗救护业务实现广泛覆盖,民航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化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到2024年底,航空医疗救护范围进一步扩大,航空医疗救护服务标准逐步完善,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覆盖广泛、模式多元、服务优质的航空医疗救护体系,更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自2019年3月民航局和国家卫健委联合印发《航空医疗救护联合试点工作方案》以来,全国已有600多家医疗机构与30余家通用航空企业达成开展航空医疗救护工作意向,每年开展航空医疗救护飞行近2000小时,救助伤患者2000余人,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构筑起“空中生命线”。

《通知》明确,试点单位包括前期试点通知公布的医疗机构、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筛选新增的医疗机构和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筛选的通用航空企业,并公布了新入选的74家试点医疗机构和28家试点通用航空企业名单。

《通知》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深化试点工作任务。一是完善地面保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试点医疗机构于2022年6月底前公布现有医疗机构直升机起降场地目录清单。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积极协调、指导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在医疗机构、高速公路、体育场馆、户外景区等规划、改造建设直升机起降场地,织密航空医疗救护网络。二是畅通空中通道。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要督促各地飞行计划审批管理部门认真组织落实航空医疗救护飞行计划审批“绿色通道”,进一步简化计划审批程序。协同卫生、应急、体育、文旅等单位科学划设常态化航空医疗救护“生命航线”。三是加大专业培训。国家卫健委、民航局加强对国家航空医疗救护培训基地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指导,及时完善并更新航空医疗救护培训大纲、教材、课程、考纲及题库等培训资料。依托国家航空医疗救护培训基地及行业组织,加强对上机人员(航空器驾驶员除外)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参与试点的医疗机构、通用航空公司要将航空医疗救护业务培训纳入日常培训范畴。鼓励并支持试点医疗机构所在地区的高等医学专业院校加大航空医疗救援专业人才培养力度,研究开设相关专业。四是制定标准规范。民航局会同国家卫健委发布相关标准,明确航空医疗救护运营条件、实施流程、服务标准、适应症指南、设备药品和人员(航空器驾驶员除外)资质等要求。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试点单位和行业协会组织的指导,及时总结提炼试点经验。民航地区管理机构要做好机上专业救护设备加改装适航批准工作,提高加改装时效。五是探索发展模式。试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与通用航空企业的沟通配合,并于2022年10月底前明确业务合作关系和模式。通用航空公司要恪守“安全第一、生命至上”原则,夯实安全运行“三基”,强化风险管控和应急处置,在严格遵章运行,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具有市场潜力的航空医疗救护服务产品。鼓励社会资本、保险机构、慈善和公益组织积极参与航空医疗救护事业。探索航空医疗救护区域合作发展,共建区域一体化发展模式,实现资源优化共享,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和使用效率。

《通知》指出,要从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协同机制、注重宣传引导、强化试点评估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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