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服务保障公司、机场公司,各有关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机构、生产企业,局属各单位: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服务保障公司、机场公司,各有关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机构、生产企业,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要求,现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现行规章正在研究修订中,有关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实施。《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行业管理制度过渡期间处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0〕135 号)废止。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或者有修改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民航局机场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5年3月9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