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企业,各机场公司,局内各部门,局属各单位:  

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企业,各机场公司,局内各部门,局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和民航局内设机构调整情况,决定对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领导全国民航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民航各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协调国务院相关部门、解放军及武警部队支持、协助民航应对突发事件,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与民航相关工作内容;   

  3.分析、总结民航应急工作经验、教训,制定加强民航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指导意见,部署民航应急工作任务。

  二、 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 综合司(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⑴研究提出加强民航应急工作的政策、意见和措施,起草民航应急工作基本规定,规划并组织建设民航应急工作体系,组织制定民航局处置突发事件基本程序;

  ⑵制定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民航应急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召开民航应急工作会议;

  ⑶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共同落实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协助领导小组成员开展民航应急工作;

  ⑷管理民航值守应急与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报告与发布规定、程序,按规定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民航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⑸参与应急处置,协助民航局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挥机构的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工作;

  ⑹指导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局,航空运输(通用)、服务保障企业,机场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加强民航应急工作;

  ⑺总结、评估民航应急工作情况,起草向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及其他相关单位报告、通报民航应急工作综合情况的文件;

  ⑻负责民航应急工作的对外联络,组织民航应急科学研究与技术交流;

  ⑼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2. 航空安全办公室  

  ⑴负责民航飞行安全与航空地面安全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指导地区管理局、监管局、民航企事业单位加强民航飞行安全与航空地面安全应急工作;

  ⑵负责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络与协调;

  ⑶参与民航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民航飞行安全与航空地面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⑷参与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组织民航飞行安全与航空地面安全应急处置调查、评估;

  ⑸按规定向国际民航组织、相关航空公司登记国、航空器制造国事故调查机构及航空器制造商等有关机构通报航空器事故信息;

  ⑹组织开展民航飞行安全与航空地面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研究提出加强民航飞行安全与航空地面安全应急工作的措施。

  3. 政策法规司

  ⑴管理民航应急法规建设工作,指导应急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审查民航应急工作规章;

  ⑵指导、监督和检查民航应急法规行政执法工作;

  ⑶参与民航应急处置与调查、评估,为民航应急处置与调查、评估提供法律咨询。

  4. 发展计划司

  ⑴组织落实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指导民航应急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民航应急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与落实工作;

  ⑵管理民航应急工作基础设施、设备、装备投资建设工作;

  ⑶管理民航航油供应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制定民航航油供应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程序;

  ⑷参与民航应急处置,指导民航航油供应应急处置;

  ⑸参与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协调航油供应单位配合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

  5. 财务司

  ⑴负责民航应急工作资金预算管理;

  ⑵参与民航应急处置,为民航局应急处置提供资金和财务政策支持;

  ⑶研究提出突发事件与应急处置民航经济补偿问题,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民航应急处置财产征用补偿制度;

  ⑷组织、指导或协调突发事件与应急处置赔偿、补偿标准制定与保险理赔工作。

  6.人事科教司

  ⑴管理民航重要信息网络服务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制定民航重要信息网络服务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程序;

  ⑵参与民航应急处置,组织、指挥或协调重要民航信息网络服务应急处置和为民航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⑶管理民航应急培训、教育工作,指导民航局直属院校开展应急工作培训、教育,组织民航领导干部与普通公务员应急知识培训,研究制定鼓励民航应急管理人才培养的措施,指导民航应急管理人员培训;

  ⑷管理民航应急处置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⑸管理民航应急知识普及工作。

  7.国际司

  ⑴参与民航应急处置与调查、评估,为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区的民航应急处置与调查、评估提供政策咨询;

  ⑵负责就民航应急工作中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区事宜联络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和国务院台办;

  ⑶负责就民航应急工作中涉外和涉港、澳、台地区事宜联络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或航空公司办事机构,协助办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人员入境参与民航应急处置相关事宜;

  ⑷协助民航应急处置人员办理赴国外和赴港、澳、台地区参加应急处置相关事宜。

  8.运输司

  ⑴管理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制定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程序;

  ⑵参与民航应急处置,指导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应急处置,组织、指挥或协调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单位参与民航应急处置,督促相关单位收集、确认并提供与事件相关的客、货、邮及其他相关信息;

  ⑶组织、指挥或协调紧急航空运输与紧急通用航空任务;

  ⑷参与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组织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协调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单位配合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工作;

  ⑸研究提出加强航空运输与通用航空应急工作的措施。

  9.飞行标准司

  ⑴管理公共卫生事件民航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制定公共卫生事件民航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程序,研究提出加强公共卫生事件民航应急工作的措施;

  ⑵管理突发事件民航医疗救护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制定突发事件民航医疗救护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程序,研究提出加强突发事件民航医疗救护应急工作的措施;

  ⑶参与民航应急处置,指导公共卫生事件民航应急处置;

  ⑷参与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组织公共卫生事件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为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⑸制定民航飞行、签派、维修、乘务与机场医疗救护人员应急培训规定,监督、检查培训实施情况;

  ⑹监督、检查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企业按规定制定、实施应急演练计划;

  ⑺研究提出加强民用机场医疗救护力量的措施,督促提高民航医疗救护能力。

  10.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⑴管理民航应急工作技术标准;

  ⑵参与民航应急处置与调查、评估工作,为民航应急处置与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⑶指导、督促航油供应企业制定、实施应急演练计划。

  11.机场司

  ⑴管理民用机场应急救援与运行保障应急工作,组织、指导民用机场制定应急预案、处置规定和程序;

  ⑵参与民航应急处置,指导民用机场开展应急处置;

  ⑶参与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组织民用机场应急救援与运行保障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协调民用机场配合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工作;

  ⑷督促、检查、指导民用机场制定、实施应急人员培训计划和应急演练计划; 

  ⑸研究提出加强民用机场应急救援与运行保障应急工作的措施。

  12.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⑴管理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应急工作,组织制定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程序;

  ⑵指导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协调工作,组织制定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协调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程序;

  ⑶参与民航应急处置,指导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应急处置;  

  ⑷参与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组织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应急处置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协调调查、评估,协调民航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配合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  

  13.公安局  

  ⑴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制定民航空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程序,组织、检查和指导应急预案演练;  

  ⑵协调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开展反劫机工作,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开展反劫机防范工作;

  ⑶参与民航应急处置,组织、指导民航空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⑷参与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组织、指导民航空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协调民航安全保卫部门配合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  

  ⑸参加民航值守应急工作;  

  ⑹指导民用机场消防保障能力建设工作;  

  ⑺组织、指导民航空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  

  ⑻组织建立、完善民航空防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⑼研究提出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社会治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民用机场消防保障力量建设的措施。  

  14.直属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⑴组织、指导加强民航应对突发事件相关思想政治工作;  

  ⑵指导制定民航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基本原则,组织加强宣传报道。  

  15.驻民航局监察局  

  ⑴监督检查民航局及直属单位遵守应急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加强应急工作相关决定和命令以及民航局决议的情况;  

  ⑵协助民航局加强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反腐倡廉工作;  

  ⑶调查处理民航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公务员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其申诉。  

  16.全国民航工会  

  ⑴负责民航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参与民航职工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⑵参与民航应急工作知识普及与宣传贯彻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群众性知识、技能比武与合理化建议活动。  

  17.空中交通管理局  

  ⑴管理民航局空管局所属单位应急工作,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及相关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⑵承办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协调工作,负责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协调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协调方案与相关工作程序;

  ⑶参与民航应急处置,组织、指挥民航局空管局所属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民用航空器搜寻援救工作;

  ⑷参加民航值守应急工作;

  ⑸配合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  

  ⑹组织建立、完善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空中交通管理风险评估体系,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⑺研究提出加强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应急工作的建议。  

  18.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⑴组织开展民航应急工作科学研究与技术交流;  

  ⑵协助开展民航应急工作法规建设;   

  ⑶参与民航应急处置,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⑷参与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  

  ⑸组织建设民航应急处置案例库;   

  ⑹协助开展民航应急工作宣传、培训和知识普及工作;   

  ⑺协助开展民航应急处置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工作。  

  19.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⑴组织开展民航医疗救护应急工作科学研究与技术交流;  

  ⑵协助开展民航医疗救护应急工作法规与规章制度建设;  

  ⑶参与民航应急处置,为应急处置提供卫生医疗救护技术支持;  

  ⑷参与民航应急处置调查、评估;  

  ⑸协助组织民航医疗救护应急能力建设工作;  

  ⑹协助开展民航医疗救护应急工作宣传、培训和知识普及工作;  

  ⑺配合开展民航医疗救护应急工作委员会及专家库建设。

  附件: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

  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民航局局长  

  副组长:民航局副局长、纪检组组长  

  秘书长:民航局综合司司长  

  成员:民航局总飞行师、总工程师、安全总监;民航局综合司、航空安全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发展计划司、财务司、人事科教司、国际司、运输司、飞行标准司、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机场司、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公安局、直属机关党委(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驻民航局监察局、全国民航工会、空中交通管理局、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民用航空医学中心领导各一名。  

  办事机构: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称“民航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为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民航局综合司。主任由民航局综合司领导担任。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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